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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20001
  • 成文日期:2021-08-16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8-16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9-1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7-14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114号)精神,结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5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室字〔2020〕40号)和威海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20〕4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居住地申办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兜底保障基本作用;

(二)居住地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社会救助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规程,服务规范;

(五)城乡统筹,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管委,下同)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居住地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镇(街道)实施,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相关工作。居住地参照威民发〔2020〕41号文件认定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支等情况。

第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居住地低保管理,完善居住地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居住地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居住地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  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协同各成员单位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居住地申办低保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其他辖区居住的,需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

第七条  市外省内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第八条  省外户籍(含港澳台)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第九条  拟申请居住地低保的人员,认为符合以上对象认定范围的,其家庭成员应共同签订《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可在居住地镇(街道)通过“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镇(街道)同步对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状态进行核查,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地的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和保险缴存情况告知拟申请人。凡符合居住地经济信息核对认定标准的,可在居住地镇(街道)申请。

第三章  经办流程

第十条  申请居住地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申请人按规定向居住地镇(街道)提交必要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收入及刚性支出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低保申请的镇(街道)要当面出具《居住地申请低保受理告知书》。

第十一条  建立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协办机制,居住地镇(街道)汇总整理申请人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及《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等电子信息档案,通过市级“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上传至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的,其电子信息档案同步发送至相应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

第十二条  属于市域内户籍人员的,户籍地无需重复经济信息核对,由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相关调查(包括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下同),户籍地镇(街道)同期反馈调查情况。

属于市外省内户籍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镇(街道),由户籍地镇(街道)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工作。

属于省外户籍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户籍地按照协办规程,准确反馈申请人的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情况。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的,或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情况的,居住地对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居住地镇(街道)汇总整理申请人的申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的经济信息核对及调查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居住地村(居)两委评议。

第十五条  居住地镇(街道)参照村(居)两委评议情况,对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核,拟批准的由居住地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当由居住地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公示、审批;无异议的,由居住地镇(街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批准,在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居住地申办低保对象,并将低保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及时反馈至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市域内户籍人员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域外户籍人员审批时限不超过3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批准低保对象,居住地镇(街道)应当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并及时反馈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

第十七条  拟批准的低保对象为市域内户籍的,纳入申请人户籍地城乡低保范围,自下月起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其户籍地低保政策,由户籍地发放低保金。拟批准的低保对象为市域外户籍的,纳入居住地城乡低保,自下月起享受居住地低保政策,由居住地发放低保金。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指挥有方、运转高效的居住地申办低保工作机制,运用“一事一议”等工作方法,做好各项配套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相关救助政策清单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主动发现机制,织密扎牢兜底保障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资金通过“一本通”按时发放。各部门的各项配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的负担原则为:申请人属于市域内户籍的,由户籍地负担;申请人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由居住地负担。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信息核对和相关配套政策保障等工作,确保精准核对、精准施策、精准救助。

第二十条  镇(街道)是低保对象档案管理的主体,要将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低保档案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居住地镇(街道)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市户籍在市域内居住的低保家庭,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定期复核,居住地镇(街道)要配合户籍地镇(街道)做好调查等工作;对市域外户籍纳入我市低保家庭,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定期复核,及时调整低保金额度并反馈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居住地镇(街道)与低保对象的联系,居住地低保对象迁往其他区域居住或返回户籍地居住超过1个月的,居住地镇(街道)应与当事人核实确认后,告知其本人在新居住地镇(街道)或户籍地重新申请低保。居住地镇(街道)、新居住地镇(街道)或户籍地镇(街道)应相互告知,及时取消、接续当事人的低保资格,或由当事人重新申请低保。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条款,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提供经济信息和调查等情况不实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