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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1000494432304C/2021-05734 发布单位: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
内容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阳光问政热线”直播解读政策

来源: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
时间: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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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人:宋主任,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制度,在帮助广大职工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节目开始,您先给广大听众朋友简要介绍一下今年以来我市公积金的发展情况?

中心主任宋吉信主持人、听众朋友们早上好。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各界对公积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公积金中心作为窗口单位,服务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广大职工使用公积金。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聚焦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发挥公积金在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稳定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全市公积金工作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一是业务指标增长快速。主要业务指标实现情况良好,缴存额、提取额稳步提高,个贷发放大幅增长。上半年,新增缴存额22.14亿元,同比增长4.34%。提取公积金17.65亿元,同比增长2.92%。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11.17亿元,同比增长33.77%。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为0.03‰,风险控制良好。二是加强归集扩面,将更多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吸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目标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催建催缴,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1-6月份,全市新帮助2.6万名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三是强化政策支持,保障群众住有所居。我们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和“使用上保刚需 的原则,严格执行二套房首付比例上浮、三套房拒贷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1-6月份,为3133户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提供了11.17亿元的资金支持有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四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办事群众享受到更多便利。围绕着力打造“服务质量优、网办速度快”的公积金服务体系,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高业务离柜率的同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了24项业务“全省通办”。特别是在去年实现3项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基础上,今年又实现了5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省去群众来回往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业务环节。

二、主持人:宋主任,我知道每年我们都会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公积金缴存额是如何确定的,以及今年我市的具体缴存政策

中心主任宋吉信按照国家规定,我们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这两部分都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来确定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月16日我们下发了《关于调整威海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对今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及有关调整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有:

一是关于缴存基数的确定。2021年度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心核定2021年度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255, 最低限额为2010元。二是关于缴存比例的规定。职工本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三是关于调整的具体方式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进行调整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到各公积金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四是关于调整的相关要求。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2021年度的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截止9月30日。需要注意的是,各缴存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申报的纸质基数变更表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承诺函》。同时,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本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本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

 三、主持人:宋主任,刚才您提到了“跨省通办”,我想对广大缴存职工来说,这是一项新的举措和创新。具体情况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

中心主任宋吉信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今年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效率,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政务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我们去年年底实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今年5月份,我们又开通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为了方便职工办理具体“跨省通办”业务,我们一是在全市8个公积金服务大厅开设“跨省通办”绿色通道窗口,由专人负责“跨省通办”业务的咨询及办理。二是可以采取“全程网办”、“代收代办”、“两地联办”的服务模式办理业务。打比方说,在威海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工作或家庭原因调入外地,他想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或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那么他就不用专门回到威海来,他可以登录威海公积金个人网厅、手机APP,通过“网办”“掌办”实现“秒办”。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外地缴存职工到威海定居后,因工作需要想办理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业务,由于这个贷款是在原来的公积金缴存中心办理了,按照以前的模式,他需要回到原来的缴存城市中心办理这个证明,现在“跨省通办”以后,他就可以到我们威海公积金任意一个服务大厅申请,我们受理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原来的缴存中心,他们完成办理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达给我们,由我们负责向缴存职工反馈,这样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省去群众来回往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业务环节。

四、主持人:宋主任,通过缴存公积金申请优惠低息贷款,已成为广大缴存职工购房的首选。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使用公积金,请你就贷款使用方面的有关政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中心主任宋吉信好的。就像主持人刚才提到了,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以低息贷款的优势,成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时的贷款首选。以2020年底统计数据来看,2020年,支持贷款职工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占比达84.57%;首次申请贷款的职工占81.43%;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贷款人数占比达到99.3%,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缴存职工的低息惠民政策作用,也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刚需和改善型购房职工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增强。

在贷款使用上,职工首先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已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住房公积金帐户为正常状态,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4.所购住房在威海市辖区以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且该套住房未以购建住房方式申请提取过公积金;

5.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6.申请现房和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商转公受理之日不超过三年。

五、主持人:主任,你刚才介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那么是不是不管几套房,只要买房就可以申请贷款?

中心主任宋吉信在公积金贷款上,我们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和“使用上保刚需 的原则,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条件。2010年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就联合下发通知文件,明确公积金贷款只面向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缴存职工家庭的房屋套数是有严格规定的。

首套房认定标准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威海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记录,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首付30%,基准利率(5年及以下2.75%,5年以上3.25%)。

二套房认定标准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一是威海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显示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二是威海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显示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家庭名下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三是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并有一条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且为该套住房的。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为4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五年及以下3.025%,五年以上3.575%。

二套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为:威海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二条以上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被认定为家庭第三套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主持人:宋主任,对那些不买房的职工来说,也包括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更关心的是怎么样才能把公积金提取出来?

中心主任宋吉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在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调离本市,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外地职工离职返乡,死亡或宣告死亡,支付房租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是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来说,是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专用性的特点,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主要通过归集其他职工的公积金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如果职工既要贷公积金,又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很快就会出现无公积金可贷的局面。因此职工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则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是为了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每月直接从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扣划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公积金余额较多的职工还可以将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抵扣部分公积金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