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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救灾
  • 发文机关: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300001
  • 成文日期:2021-06-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7-02
  • 发文字号: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7-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7-02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威海市统计局 

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精神,现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威海市统计局 

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29日


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系,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社会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优待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具体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六条  农村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户口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依法筹措资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八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在摇号时优先摇号。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以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内有多名优抚对象的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以及农村优抚对象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及符合享受重建、租赁、修缮住房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由户口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经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户口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由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情统计,由户口所在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区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残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待的,取消其住房优待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贪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意见》(威民发〔2015〕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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