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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采〔2021〕14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各级交易主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指由威海市财政局授权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建设的,各交易主体共同使用的,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文件确认、招标公告发布、采购文件获取、开标评标、中标公告制作与发布、中标通知制作与发布、合同签订与公示、履约验收、质疑处理、投诉处理等)的电子交易系统。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价格协商小组。
第三条 威海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由系统开发方负责,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系统开发方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各交易主体应在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注册登记,按规定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各交易主体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提供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四)威海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允许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要求提出采购委托并编写采购需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按照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格式文本与采购人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财政部门指定法定媒体推送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邀请书、采购文件应当载明电子交易系统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并包括采购人及项目基本情况、合格供应商的要求、下载招标文件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和开标的时间等内容。
潜在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及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顺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
第十九条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系统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所有完成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供应商可在线参加,并完成相应签到。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签到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或输入错误密码超过5次,应当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前款内容予以特别提示,并明确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或输入错误密码超过5次的风险负担。
第二十五条 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做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做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审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提供电子评审室,评审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审。采用远程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时间登录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全程产生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分别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磋商或价格协商。谈判、磋商或价格协商过程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书面形式或音视频方式进行。谈判、磋商或价格协商结束后由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最后报价。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在谈判(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采购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使用CA数字证书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制作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向所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结果公告提醒。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财政部门指定法定媒体推送合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停电、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网络安全事故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采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开评标,也可以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暂停开评标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排查解除故障后,继续开评标工作。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利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上述资料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熟悉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流程,保证网上操作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接受电子交易系统的培训,熟悉电子交易系统评审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及各区市两级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电子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采购组织机构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政府采购;
(二)对采购组织机构电子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电子交易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察。
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