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1〕60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为做好2021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部署,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理顺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伏季休渔开始前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目标
(一)全面推进落实渔船“定点停靠”和“依港管船”制度,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力争实现“六个零”目标,即休渔渔船“零出港”、渔船无线电通导设备“零关闭”、涉外渔业违法违规事件“零发生”、违法违规渔船政策性补贴“零发放”、渔业安全事故“零发生”、对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零容忍”,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全面落实省人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
(五)集中开展对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和违禁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六)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渔船管控措施,健全完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船管控长效机制。
(七)切实加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及警示教育力度,认真做好涉渔企业、船东及渔民培训、空闲生活保障等服务工作。
(八)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海警协调配合,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渔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审查,有效震慑严重涉渔违法行为。
(九)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包括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伏休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及时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备。
2.未归港渔船的监管。除经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渔船在外省、市异地坞修外,我市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对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相关部门扣押情况,逐级报省总队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因特殊原因异地停靠休渔的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驻港监管,每日核实渔船船位,严防渔船违规出海作业。
3.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休渔渔船船东应于5月1日前填写《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由当地渔业执法机构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1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4.信息化监管。渔船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或者钢质、玻璃钢材质渔船应当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5月1日前,各区市休渔渔港要全部完成电子栅栏、监控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伏休期间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港口视频、射频识别、小目标雷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靠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将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5.外省籍和本省外市渔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休渔。加强对外省市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认真查验证书证件,核实渔船身份,对停靠我市的外省、市渔船,一律予以驱离或限期离开,对拒不离开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逐级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召回。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证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实施处罚;对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依规予以没收。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坞修审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报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由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报省总队批准。伏休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2.坞修规定。市内跨区市坞修和省内跨市坞修(以下统称“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艘转港上坞。区市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2日内返回休渔渔港;省内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
3.坞修渔船监管。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包保责任人同时负责全程监管。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休渔渔船,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于4月30日前报市支队,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派专人对此部分渔船进行专门监管。
4.避风转港渔船实行闭环监管。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或港湾停靠并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安排渔船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休渔,避风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三)严格执行分类停靠和集中监管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
1.特殊类型渔船实行定点监管。钓具渔船、实行专项资源捕捞渔船、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要集中停靠,单独监管。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渔获物限额捕捞、幼鱼比例、去向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管,全面杜绝其他应休渔船“浑水摸鱼”“冒名顶替”出海偷捕。
2.压实三方主体监管责任。(1)驻港监管。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所有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均要派人驻港24小时监管,全面掌握渔船动态。(2)渔港监管。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要指定渔港监管负责人,对渔港内停靠休渔的渔船实行全程监管,负责渔船停港休渔期间船舶安全。(3)包保责任人监管。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人制度,压实渔船包保责任人监管责任。
3.严格执行报告制度。(1)休渔情况“零报告”制度。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要每天对辖区内应休渔船数量、坞修情况、钓具渔船出海作业情况、专项资源捕捞情况等进行统计,于当日16时前上报市支队。(2)违规渔船即时报告制度。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伏休期间在海陆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违法违规渔船,要第一时间上报市支队。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1.小型张网渔船。小型张网渔船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
2.钓具渔船。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港口或划定区域实行集中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发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船籍港或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伏休期间,要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和监督管理。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下载“渔港通”APP按规定注册,进出港前要主动通过“渔港通”填报进出港信息,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确定钓具渔船定点上岸渔港,并派人驻港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钓具渔船,要及时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渔船不得出海作业。
3.处罚标准。对违反进出定点渔港登记规定的钓具渔船和开捕的小型张网渔船,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一律责令整改,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重点对异地停(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外省籍及被相关单位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加大对养殖渔船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捕捞、假冒套用、伪造文书或项目、擅自转移停靠地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市支队将适时开展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与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建立渔船修造台账,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船厂应核实修造渔船的基本信息和坞修手续,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七)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采取海查陆处方式,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市支队设立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五处,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至少设立1处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并于5月1日前上报市支队。
(八)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1.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市支队查获的本地违规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移交给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押回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重点监管;市支队查获的外省、市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船籍港所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押回监管休渔。
2.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对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由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委托指定渔港进行集中扣押看管,渔港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渔业执法机构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九)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1.24小时实时监控。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以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管控手段的作用,建立24小时值班、渔船每日点名制度,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包保责任人、执法人员和海上网格员要充分利用手机APP实时监控软件,严格履职尽责。
2.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对发现船位异常、通导设备异常等问题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区市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并要求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同时通报市支队备案。
3.严厉处罚。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市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远洋渔船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远洋渔船伏休期间回国的,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远洋渔船卸货进行全程监管。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规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移交公安、海警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1.处罚标准。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处罚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2.处罚措施。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一并送达。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下月5日前,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总队,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伏休期间至少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海警、海事法院等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移交公安、海警处理。
(十四)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
(十五)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市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舆情曝光、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指定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公安、海警等参与。挂牌督办案件原则上由案发地或查获地的渔业执法机构组织查处,确有必要的,市局可将督办案件指定管辖。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专案组,制定调查方案,指定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做好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办。对特别重大、复杂或跨区市的案件,市局将进行驻组调查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作为各区市渔业执法监管相关绩效考核以及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伏季休渔秩序和休渔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做好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
(1)逐艘核实。4月30日前,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留存备查。
(2)按时上报。市支队于3月30日下发了《关于上报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的通知》(附件含5个停港汇总表)至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经区、高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对我市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了初步摸排。请核对已上报信息,于5月1日12时前将确定版(电子件+盖章扫描件)报市支队,逾期不报视作无更改。对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在外地的渔船,要逐艘说明原因并单独上报。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市局将予以通报,5月5日前仍未上报的,将通报给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相关区市进行督查。
2.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1)渔船船位排查。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成立监控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小目标雷达等系统,强化渔船动态监管,对省厅通报的涉嫌违规渔船和群众举报的存在违规出海、卸货等现象的渔港码头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2)重点渔船监管。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伏休期间异地停靠渔船、坞修渔船,要逐艘核实、拍照建档,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和随时抽查;对海事法院“软扣押”渔船,要求必须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对大功率冷冻渔船,重点核实船证是否相符等情况;对拖网改刺网或围网及拖网(刺网、围网)改钓具渔船,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要求改造;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批准出海前10日在休渔停靠渔港或集中停泊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养殖渔船,重点检查是否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对特殊渔船,重点检查是否年审年检、按规定配备使用定位监控设备等;对捕捞辅助船,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改造、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
(3)渔获物销售行为调查。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伏休期间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违法捕捞的,依法进行查处。
3.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手机以及登船、入户、进村等各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广泛宣传违法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达到“不敢违”效果。同时负责对辖区内渔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小型张网渔船、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转港坞修渔船、转港避风渔船、渔港经营者分类发放伏休政策须知,确保渔民全面知晓、清楚明白、深刻理解各项伏休管理规定。各区市要出台有奖举报通告,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性。
(二)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
根据管理需要邀请市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等组成市级督查组,对各区市伏季休渔方案制定、管理工作、案件处理等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成立监控专班,统筹负责辖区渔船动态监控。
(三)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渔港、船厂、海上及市场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负责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全市范围的海陆专项执法行动,督导督办全市重大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对重点渔船渔港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其他部门职责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经核准登记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非法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及涉渔“三无”船舶的移交渔业主管部门查处;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海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出海船舶和出海渔民、船员(不含已出海作业船舶、渔民和渔船)的治安管理和日常监督监察;依法查处海岸线以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并对阻碍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查处陆地上妨害渔业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伪造文书、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涉嫌偷越国(边)境和涉渔涉黑违法犯罪行为;对运输、转载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3.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渔业船员劳务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伏休期间为非法捕捞渔船介绍船员等违规行为,发现伏休期间违规出海捕捞线索,及时向渔业主管部门通报。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不含渔港)经营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涉嫌在伏休期间非法捕捞的渔船移交海警、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查处。负责对水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在伏休期间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规行为。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负责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和销售水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6.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渔港水域外的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国际航行渔船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沿海水域交通安全执法巡查;发现涉渔“三无”船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7.海警机构。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毗连区内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和处罚。山东支队负责毗连区以内24海里的海上执法,机动六支队负责毗连区以外至我国管辖海域的维权执法。依法查处航行、停泊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查处渔业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捕捞的违法渔船;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四)渔港及渔港服务公司职责
渔港负责提前做好规划和统筹安排,划定休渔渔船停靠区,合理安排停港渔船泊位。各区市渔港及渔港服务公司负责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逐艘核实渔船身份,对渔港内停靠休渔的渔船负责全程监管,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对发现的渔港内违法违规行为须立即上报渔业主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海警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协调配合,狠抓措施落实,实施综合管控,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营造守法氛围。各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微信有力度、媒体有深度。组织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市场,通过走村入户、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召开座谈、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区市要充分发挥“人防+技防”作用,开发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执法船舶定位系统要保持24小时开启;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市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细化管控措施。要健全休渔举报机制,发挥“中国渔政举报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做到“有举必查,有案必处,查实必究”,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明确伏季休渔管理与执法工作联络员,于4月30日10时前上报《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严格按要求每周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直接向省级上报伏休周报,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按规定将执法情况上报市支队,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伏休结束后,于9月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支队。
联系人:张 远
联系电话:5235359
传真:5225716
电子邮箱:whhyjczd06@wh.shandong.cn
附件:1.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渔船下坞通知书
6.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7.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8.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
9.致全市渔工、渔民朋友的一封信
10.小型张网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11.钓具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12.专项捕捞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13.转港坞修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14.转港避风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15.渔港经营者2021年伏休须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配备消防和防污染设备,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不为违规渔船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及时报告港内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五、不容留外省、市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在本港停靠。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21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8
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
附件9
严格执行休渔制度 努力养护渔业资源—致全市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广大渔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工、渔民朋友能理解国家制定休渔制度的初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一、伏季休渔政策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 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市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伏季休渔开始前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伏季休渔管理措施
(一)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包括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请您提前做好返航准备,确保按时返港,并及时填写《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休渔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伏季休渔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
(二)除经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在外省、市异地坞修的渔船外,我市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外省、市渔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休渔。
(三)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报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由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报省总队批准。伏季休渔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市内跨区市坞修和省内跨市坞修(以下统称“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艘转港上坞。区市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请您签订《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2日内返回休渔渔港;省内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
(四)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停靠并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安排渔船返回原停靠渔港继续休渔。转港渔船全程禁止携带网具。
(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钓具渔船、实行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实行定点卸货。
(六)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须在指定渔港出海、卸货、停泊。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不得随船携带。
(七)渔船修造厂家必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渔船修造业务,无船检部门开具的《开工批准书》,一律不得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凡擅自制造、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八)渔业港口不得接纳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市渔船停靠、卸货和补给,不得为违法违规渔船提供油、冰、水等物资,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查处。
(九)水产品运输车辆、冷库、鱼粉厂、水产品加工企业、市场经营摊点等不得收购、运输、代冻、加工、销售、运输、转载非法捕捞和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如有违反规定者,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伏季休渔处罚措施
(一)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二)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三)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伏休期间至少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查获的“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销毁。
(五)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予以高额罚款。
(六)对违反进出定点渔港报告、登记规定的钓具渔船和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休渔期间,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公安、海警等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海警处理。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实现海洋强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及各区市伏休举报电话:
市 支 队:5232166、5232175(夜间及节假日)
荣 成 市:7587135、7587100(夜间及节假日)
乳 山 市:6652248(全天)
文 登 区:3581399(全天)
环 翠 区:5310830、5322942(夜间及节假日)
经 济 区:5980103、5980107(夜间及节假日)
高 技 区:3919673、3919671(夜间及节假日)
临 港 区:5581898(全天)
南海新区:8963806、8966018(夜间及节假日)
附件10
小型张网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一、休渔期间的规定
(一)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 8月20日12时。
(二)所有应休渔的小型张网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请您提前做好返航准备,确保按时返港,及时填写《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
(三)所有应休渔的小型张网渔船一律不得在外省、市停靠休渔。
(四)休渔小型张网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
(五)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六)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开捕后的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要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在指定的渔港停靠卸载渔获物,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接受对渔获物幼鱼比例、去向等情况的全面监管。
(三)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以及渔船包保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三、处罚规定
(一)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二)对发现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作业的,一律收缴销毁。
(三)对违反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规定的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的行为,实行顶格处罚,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五)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
(六)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伏休期间至少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1
钓具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一、休渔期间的规定
(一)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二)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三)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船长须下载“渔港通”APP并按规定注册,进出港前船长要主动通过“渔港通”填报进出港信息,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要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在指定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渔船安全。
(五)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以及渔船包保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二、处罚规定
(一)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二)对发现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作业的,一律收缴销毁。
(三)对违反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规定的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五)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
(六)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伏休期间至少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2
专项捕捞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一、休渔期间的规定
(一)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另行制定。
(二)申请开展专项捕捞的渔船船东,请提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书流程,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三)所有获得专项捕捞许可的应休渔渔船,在开捕前,必须严格遵守伏季休渔相关规定,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请您提前做好返航准备,确保按时返港,及时填写《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禁止在外省、市停靠休渔。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生产。
(四)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CDMA、AIS、北斗卫星和RFID等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渔船安全。
(五)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专项捕捞期间的规定
(一)应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捕捞,不得提前开捕,不得延后停捕。具体捕捞时间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船长须下载“渔港通”APP并按规定注册,渔船进出港前船长要主动通过“渔港通”填报进出港信息。
(三)要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归港时要在指定的渔港停靠、卸载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接受对渔获物幼鱼比例、去向等情况的全面监管。
(四)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以及渔船包保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三、处罚规定
(一)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二)对发现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作业的,一律收缴销毁。
(三)对违反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规定的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五)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同时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
(六)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伏休期间至少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3
转港坞修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按规定,所有应休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如您的渔船需要转港坞修,请按坞修流程进行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因实际需要可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或省内跨市坞修,坞修时长(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
(二)伏休期间所有需转港坞修的渔船(包括5月1日前已经坞修但休渔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休渔渔船)船主,请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市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具体申请材料请咨询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三)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申请一艘转港上坞。
(四)坞修渔船请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坞修期间由船厂负责监管,包保责任人每日核查。渔船下坞后,请于两日内返回休渔渔港休渔,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
(五)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转港渔船往返期间,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
(六)渔船坞修往返期间的监管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包保责任人同时负责全程监管。
附件14
转港避风渔船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按规定,所有应休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您的渔船因安全因素需要转港避风,请按转港避风流程进行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休渔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请提前报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渔船转港避风批准书》,安排地点停靠避风。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二)转港避风渔船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前往指定港口或港湾停靠避风,避风期间禁止携带网具。
(三)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开具《渔船返港批准书》,安排渔船返回原停靠渔港休渔。
(四)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停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
(五)渔船避风往返期间的监管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包保责任人同时负责全程监管。
附件15
渔港经营者2021年伏休须知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港经营者朋友守法经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伏休期间规定
(一)依法成立渔港经营组织,配齐配全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港务管理人员,建立与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始终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船身份,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建立登记台账,对渔船身份存疑、安全设备配备不齐、通导设备失效或者注册信息不符、船员配备不齐的,采取限制离港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向从事非法捕捞或者非法运输渔获物的船舶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卸载、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发现非法船舶进入渔港,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海洋伏季休渔的管理规定,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并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发现擅自出港的,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接纳外省、市渔船停港休渔。
(五)合理规划港内渔船停靠泊位,安排渔船有序停泊并留有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水域畅通、迅速疏散。
(六)休渔渔船集中停港期间,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落实落细防风、防火、防盗、防汛等各项安全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主动接收、处置港内渔船排放的船舶污染物。
(八)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委托看管违规渔船的渔港,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渔业执法机构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二、处罚规定
渔业港口违反伏休规定的,由当地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