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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营商行|登记财产——不动产登记(居住权)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1-12-2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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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居住权)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居住权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申请条件: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申请主体及申请材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以合同方式设定居住权的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居住权合同;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设有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房屋共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生效的遗嘱;

5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首次登记,需先审验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规定,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等材料,召集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进行资料查验,就遗嘱的内容和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作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居住权登记能够和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的,依申请可一并办理。当事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规定,办理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已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无需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有遗产管理人的,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配合当事人收集继承材料、组织申请继承业务,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查验工作。

(三)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件中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居住权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或者法律文书中记载的日期起算;

二、居住权的变更登记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居住权期限、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期限、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登记的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的变更登记

因登记的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居住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设有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因居住权合同变化的变更登记

因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变化以及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等情形,当事人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居住权变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变更材料;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设有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一)因居住权人死亡的注销登记

因居住权人死亡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的死亡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核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是否与死亡证明的主体一致。核验一致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作废公告。

(二)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注销登记

因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居住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产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不能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核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期限是否届满。期限确已届满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作废公告。

(三)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因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居住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

(四)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注销登记

因解除居住权合同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解除居住权的约定。

(五)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产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书。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注意事项:

1、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居住权实施细则之前,居住权登记仅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开展如下三种情形的居住权登记:(1)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2)近亲属间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3)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2、近亲属间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二款近亲属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应为自然人;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5、申请登记的事项应与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不冲突;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居住权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或者法律文书中记载的日期起算;

7、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有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继承人和居住权人作为申请人需要共同申请。

9、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不存在《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

六、居住权登记证明的核发和收费

居住权登记审核登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核发电子证照。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证明的,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领证,或由业务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EMS寄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登记暂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受理的业务,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七、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江苏东路1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