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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6XK/2021-05886 发布单位: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内容分类: 其他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等三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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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等

三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威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科室、单位认真执行。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2月31日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威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示是指市海洋与渔业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人员信息、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并审核发布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其他相关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释法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法律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渔业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

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四)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在威海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负责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工作,编制完善本科室(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由局属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并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公开:

1.市海洋与渔业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由局属各执法科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执法机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属各执法科室(单位)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由局属各执法科室(单位)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威海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公示公开的内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执法科室(单位)梳理、汇总后,局办公室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威海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执法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核。

第三条 局属各科室的重大执法决定,由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审核。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由执法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应报送下列纸质或者

电子材料:

(一)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事项报告;

(三)实体性和程序性材料及其清单;

(四)拟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需要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并要求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把关,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专业人员或法制办参与法制审核。

第九条 上级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立卷、归档和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审批表应载明执法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意见。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洋与渔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证件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相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察)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书;

(六)组织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书;

(七)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应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取证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制作证据保全记录,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经科室审核的,应制作科室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的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留置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依法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对强制执行情况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的格式样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并移交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记录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私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删改、销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