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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192N/2021-0561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分类: 其他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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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编码:11371000004359192N3370107011000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主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或单位法人,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申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见附件2)。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号工信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六)办理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符合合同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商保险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号工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工作日)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29128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1—5229128

(三)获取方式

窗口审核后负责转递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威海市人民政府,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联系电话:0631-5224323

(二)行政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联系电话:0631-5232541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名称(鉴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注册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申请经营民爆物品的品种


经营服务模式


现有职工情况(人)

民爆从业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


安全员


民爆库房保管员


押运员


专用运输驾驶员


企业

仓储

情况

仓库所有权

库房

数量

总面积

核定

库容量

库区地址

租赁/自有

炸药库







雷管库






索类库







民爆专用

运输车辆

情     况

运输车数量(辆)


危险品运输资质

其中:专用运输车(辆)


自有

挂靠


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1、是否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工具

2、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各类民爆经营的专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5、是否经过具有民爆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6、有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8、是否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9、是否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要说明销售情况



县级民爆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级民爆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工信厅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服务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