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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21-0566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法制审核目录和要素清单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时间: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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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审核标准
1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6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含在本级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9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含在本级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0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1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2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3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4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5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6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7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8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9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0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1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2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23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4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5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26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7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8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9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0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1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3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1、【部委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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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4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5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正)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6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3、【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n(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n(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n(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n(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n(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n(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n(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7对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2、【部委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12年1月18日发布,2018年8月16日修订)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43对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法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以及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法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以及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服务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歧视、侮辱或者虐待老年人以及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4对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交付使用;逾期仍不交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