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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工业_交通
  • 发文机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40008
  • 成文日期:2021-1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08
  • 发文字号:威工信发〔2021〕6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12-1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12-10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1〕60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我局制定了《威海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对照评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按照“十四五”期间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威海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已颁布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八)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辖区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中基本要求前提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 导则发布实施后,还应符合其基本要求),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达到7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报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市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按照年度评价目标和确认的绿色工厂综合得分确定绿色工厂初步名单(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入选工信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能效之星企业,工业节水技术装备生产企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公示7日无异议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授予“威海市绿色工厂”称号。

第九条 经专家评议,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企业可自愿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应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照“每三年一复审”的原则,对绿色工厂的绿色发展现状进行现场复核。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复审材料报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威海市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禁止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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