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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90003
  • 成文日期:2021-11-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30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21〕3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1-01
文件失效原因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民发〔2021〕31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好孤困儿童助学工作,保障孤困儿童受教育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威海市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未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的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年满18周岁在中等职业院校就读中专学生。

威海市孤儿是指具有威海户籍,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威海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威海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资金标准

孤困儿童在校就读期间,在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在校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在校证明,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核审批。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儿童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等单位进行信息核查。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本学年的《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

(三)发放。在民政部门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季度发放到受助儿童本人的银行卡。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按照上学年人数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估。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对比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准确性。

(二)定期抽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定期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学年度审核受助儿童学籍等信息,对错发的助学金及时追回。

(三)全面建档。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对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的儿童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包括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儿童宣传告知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相关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着重了解儿童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退出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停发助学金。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申请书

          2.威海市“孤困儿童助学工程”项目汇总表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