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型 | 特殊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 | 1、申请房屋典当抵押的,主债权合同为当票。 2、涉及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抵押的,其抵押物价值中需明确已扣除土地部分价值。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 | 1、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2、 如申请人办理抵押注销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规划证等)有标注抵押情况的,办理抵押注销业务时,抵押人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抵押信息; 3、 网上办理的抵押注销业务银行只需提供确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即可,无需提供抵押注销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改购房 |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参加时房改已婚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持证人到场申请,配偶无需到场; 2、 有购房结算证明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无结算证明的,原产权单位与购方人共同申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注销 |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注销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文件,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资产被依法征用涉及的房屋除外;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 | 1、 赠与合同(原件)网上生成,窗口现场打印并双方确认。 2、直系亲属间赠与,缴纳税费时需提供直系新属关系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购买商品房 |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有修改需提交买卖双方确认后的纸质原件; 2、楼幢首次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如申请人无法通过线上完成纳税申请的,符合免税政策的申请人需持纳税所需资料(购房发票、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材料等)现场确认时完成税务联办。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并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供上述资料原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自然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坐落变更的,提交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变更的证明; 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平面图; 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面积变更的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表、勘测定界成果(含电子版坐标数据); 翻建、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规划验收文件及竣工验收证明; 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出让合同》,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完税证明;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共有性质变化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 | 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交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2008年1月1日后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4、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的,申请人应同抵押权人一并申请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 5、审核登簿、质检通过后,开发企业提交已预售的商品房单方预申请汇总表送至受理处数字化。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婚内析产 | 1、 析产约定协议(原件,可在受理窗口签订); 2、网上申请的,如申请人提交的婚姻情况通过共享信息无法核实通过,则需申请人持原件完成现场确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 | 1、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房屋归属的,可由房屋受让方单方申请,其他的均应双方申请。 2、网上申请的,如申请人提交的婚姻情况通过共享信息无法核实通过,则需申请人持原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完成现场确认。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1、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合同有修改提供双方确认的纸质版原件; 2、如该楼幢土地已抵押,土地抵押银行需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现抵押银行需出具知晓证明,如抵押银行为同一银行可不再重复提交此证明。 3、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需先解除在建工程抵押后方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4、如未完成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业务,在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业务同时生成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业务,开发企业可批量提交确认信息,二手业务合并办理。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1、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2、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