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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统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10-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0-22
    • 发文字号:威统字〔2021〕2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统计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1-10-22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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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威统字〔2021〕22号


    各区市统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现将《威海市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统计局

    2021年10月22日


    威海市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统计信用分类管理的通知》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依据威海市信用办要求,将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统计诚信工作扎实开展。


    第二章 统计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统计局部署,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及时采集、更新相关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六条 信用档案是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总和,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企业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由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数据核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采集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章  统计信用的认定


    第九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统计守信企业,B级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C级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D级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统计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统计守信行为,B级为统计警示行为,C级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A级):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机构、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A级):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A级):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

    (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六)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六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B级):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B级):

    (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C级):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C级):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六)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七)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十)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十一)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十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被认定为BCD级情形的,具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统计从业人员被认定为BC级等情形的,具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姓名、身份证编号、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BCD级的企业和BC级的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四章  统计信用状况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作出CD级认定、对统计从业人员作出C级认定的,应当自作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统计局在网站上建立统计失信信息公示专栏,并链接到信用中国(威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CD级企业信用信息、C级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间,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相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五章  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A级的企业、统计从业人员所在企业、单位,各级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在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考核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并且降低抽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D级的企业、C级的统计从业人员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结合市信用办信用积分(海贝分)等级,开展差异化管理。

    年度内,海贝分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和自然人优先提供统计服务和使用统计产品(其中:AA级及以上除优先提供统计服务和使用统计产品外,在申报统计系统先进调查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时优先推荐);海贝分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接受统计“双基”培训。


    第六章  统计信用信息的更正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发现采集、认定、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统计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企业或者统计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威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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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