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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1-00230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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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为1.8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9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提升大病特药保障水平

同步提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原有特药保障水平。参保人员使用大病保险特药的费用,仍实行单独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仍为2万元,2万元(含)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到 80%,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每人最高补偿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罕见病特药纳入大病保障

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特药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患3种罕见病且符合待遇享受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我省确定特效药品的费用,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起付标准2万元,2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90万元补偿。

四、完善大病保险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继续实行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承办服务期为3年,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有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同时,完善经办管理机制建设。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合理控制盈利率;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合同管理;强化医疗费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政策解读人:于美英

联系电话:0631-5190857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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