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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137/2020-10108 发布单位: 威海市教育局
内容分类: 民办教育 成文日期: 2020-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时间: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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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教体处,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威海市域内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举办者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一)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

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

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三、学校名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预先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预先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四、注册资金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数额应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注册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每增设1个培训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于1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开办资金,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举办者以自有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过户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下。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学场所与设施设备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

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办学场所的出入通道及用于教学、学生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全覆盖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三)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培训应当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六、组织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人属性、

办学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与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理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三)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党组织机构及

行政机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建设、教育教学、内部管理、财务资

产、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 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70 周岁。

(三)管理人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财务管理人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

安保人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建立各项安全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与所聘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

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师资队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机构教师总数的1/3,每学科教师数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少于1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选用教材均需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活动。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批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到拟设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培训机构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教学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按照统一的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也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设置标准,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教科备案,备案后实施。

 

 

                                  威海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