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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31149X/2022-06755 发布单位: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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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新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资产转让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有了基本的制度遵循,有效提高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省国资委随后下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32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对接。我市一直参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但执行中部分企业反映相关规定与市属企业结合不紧密,操作性不够强,也有必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制订我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今年3月份,我们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前期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办法》,期间与部分市属国有企业进行了沟通,反复修改。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委内相关科室的意见,并通过书面调研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最终,《办法》经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产转让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责任等。其中:

  1.关于《办法》适用的资产范围,明确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资产转让,企业货物销售等日常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

  (二)第二章《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权限、重大资产标准、基本工作程序等。

  1.关于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权限。企业资产转让属于法人财产权的范畴,《办法》规定,具体决策权限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自行做出相应规定。关于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属于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应由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进行决策。为此,《办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对该权限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2.关于重大资产标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为便于管理,我们参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有关重大资产的管理规定,并结合市属企业资产规模,在《办法》中明确了重大资产的参考标准,原则上为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经多次与企业研究沟通,该标准较为符合企业实际,可操作性较强。

  (三)第三章《转让要求》。对资产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转让方式、进场交易和协议转让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按照32号令和《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应进场交易的要求,《办法》明确,企业重大资产及转让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应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等具备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底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第四章《工作责任》。对资产转让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市国资委、企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责任予以明确。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就《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补充,对市属企业定期报告、资产其他处置方式有关要求、施行时间予以明确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产权管理科   王宁

联系电话:0631-518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