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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3月份全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26号)

文章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0-05-0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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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2020年3月份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指数的通报》(鲁发改价格﹝2020﹞575号),我市2020年3月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上涨6.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7.5%,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根据原威海市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6﹞69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7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为全市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对全市2020年3月份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每人发放9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发放65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发放207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发放138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发放238元。

二、资金来源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发放方法及时限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此次价格临时补贴务于2020年5月18日前发放到位,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计本单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请于2020年5月21日前,将填写的《威海市2020年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转PDF电子版,通过威海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或政务邮箱(电子邮箱:JGGL@wh.shandong.cn)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附件:威海市2020年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