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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政府组成部门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055-2020-0001
  • 成文日期:2020-04-23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4-23
  • 发文字号:威防发〔2020 〕1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4-2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4-30
文件失效原因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防发〔2020〕10号


各区市人防办、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科学发展需要,规范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市场秩序,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及威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业务的监理机构。

第四条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的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六条人防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人防监理机构承担服务项目时,应当依法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八条人防监理机构对出具的书面报告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人防监理机构应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与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附带经济利益关系,不得聘用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人防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健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人防工程建设现场要按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承担超过5个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中任职。

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成立后,应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项目配备人员名单提交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告知。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为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阶段人防监理人员要以土建专业为主,至少配备一名安装专业人员;安装阶段人防监理人员要以安装专业为主,人数要求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

1.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2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2.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不超过2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3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3.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4人,安装阶段不少于3人。

(二)单建人防工程

1.建筑面积不超过5千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2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2.建筑面积大于5千平方米不超过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3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3.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4人,安装阶段不少于3人。

人防工程主体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或以其他机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机构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九)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外地来威执业的监理机构应将其机构及执业人员等有关信息报送市人防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威海人防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供服务对象选择。

第十五条区、市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实行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巡查和“威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平台”随机抽查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监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行为和现场质量三个方面(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量化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和加、扣分制相结合,不出现负分。人防监理机构年度量化考核等级分为:A级:超过85分;B级:60(含)至85(含)分;C级:一票否决或得分不足60分。

对年度考核为C级的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列入红、黑名单,并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连续两年考核为C级的机构,建议撤销资质。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年度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结果于下年第一季度汇总,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监理企业通报。监理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送达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人防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于第二季度在“威海人防网站”、威海人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机构考核结果将抄报上级业务部门及机构年检部门,在监理机构年检、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部分及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监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1.威海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考核加分标准及汇总表

            2.威海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一票否决、考核扣分标准及汇总表

            3.威海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百分制考核检查加、扣分记录表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