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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0〕173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规范我市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政发〔2016〕27号)、《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领域监督管理,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船东、渔业企业、渔港经营单位、渔业合作组织等涉海企业和业户(以下简称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及经营主体。
第三条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我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本部门监管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归集、发布工作。
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的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与资源保护、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涉海涉渔项目实施、海洋统计信息填报、合同履约、劳务用工、安全生产等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红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评价,通过以下方式: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执法检查;
(二)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申报;
(三)其他行政部门通报;
(四)公众媒体等社会投诉反馈。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七条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实行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基准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计算(详见附件1)。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分为A+、A、B、C、D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不同信用水平,信用起始基准分为80分。
A+级: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
A级: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89分以下;
B级:综合评定得分在70分以上,79分以下;
C级: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
D级:综合评定得分59分以下。
第八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出现违法失信行为或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以及企业获得新的荣誉信息时,根据相应情况加减分数,及时调整信用主体信用管理等级。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管理基础上,建立信用海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A+级信用主体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D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不定期发布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红黑名单。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改变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未被列入其他领域信用黑名单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管理的;
(三)被我市其他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和责任人员,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收回使用权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
(三)违反海洋领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相关证照行政处罚或被撤销有关资格和资质的;
(四)非法围填海的;
(五)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一定时期限制申请该许可的;
(七)从事渔业生产,1年内违法违规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违规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从事涉外渔业生产,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被国家或省通报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持有入渔许可证但因技术性违规,1年内被国家通报3次(含)以上的(技术性违规是指捕捞日志不实、网目尺寸不合格、虚报渔获物产量、违反进出水域位置报告、未通报入渔等违规情形);
(九)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或者严重偏离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
(十)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十一)在执法查处过程中,渔船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十二)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十三)伏休期间租赁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其所属渔船违规出海作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渔政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出租方和租赁方均应列入;出租方为外省市的,报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相关省市进行通报);
(十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或私自拆卸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年内被通报3次(含3次)以上,或者连续4次未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的点名且无法确定船位,或者将其他渔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严重扰乱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
(十五)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十六)渔船到期未审检,经催审、催检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的;
(十七)经营使用涉渔“三无”船舶或参与走私、偷渡、贩毒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存有“海霸”、“渔霸”、“港霸”黑恶行为的;
(十八)渔船违反船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造成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应急救助设备、私自拆卸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主机标签)和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禁止离港而擅自离港的;
(二十)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二十一)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十二)编制虚假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串通第三方机构,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十三)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
(二十四)连续两次以上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十六)被我市其他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二十七)违反海洋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十二条 对依本办法产生的红名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步认定对象名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该信用主体未被列入其他领域黑名单。
对依本办法产生的黑名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列入海洋领域黑名单初选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信用海洋红黑名单初选对象后应当履行事前告知和公示程序。需要告知的,应当在7日前将初步认定告知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公示的,应当将信用海洋红黑名单初选对象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信用中国(威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告知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信用海洋红黑名单。涉海生产经营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异议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信用海洋红黑名单,应当书面告知列入信用海洋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六条 信用海洋红黑名单发布和取消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相对应。“红名单”管理期限为2年,黑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法律、法规对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红黑名单”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信用海洋黑名单在有效期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原认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移除失信“黑名单”,视情况降级管理。
信用海洋红名单在有效期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被发现有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符合相应认定事实的,或者被其他领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原认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删除其红名单,撤销相关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后,应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及时将认定的信用海洋红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或“信用中国(威海)”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并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联动奖惩。
信用海洋红黑名单公布期间,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公布。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惩措施,协同相关部门,对纳入各类信用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市海洋发展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 级,下同)的,在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对 B 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二十一条 对A+市场主体建立激励机制。
(一)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涉海项目、示范区申报;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各类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五)积极协助其争取上级部门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A级市场主体建立引导机制。
(一)在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中,及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检查频率;
(二)支持推荐参加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B级市场主体建立教育机制。
(一)信用提醒。将自身信用信息书面通知涉海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教育力度,敦促其在今后的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二十四条 对 C级市场主体建立警示机制。
(一)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D级市场主体建立惩戒机制。
(一)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二)不支持各类涉海涉渔示范项目的申报;
(三)限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
(四)不支持渔船赴特定海域、专属经济区作业资格申请;
(五)通过信用威海平台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信息汇总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按照“谁管理、谁评价,谁管理、谁认定”的原则,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本办法产生的红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市海洋发展局所属单位建立本单位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负责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本办法产生的红黑名单,自作出认定之日起3日内报市海洋发展局公布。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中记载的信用信息,应当涵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一般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列入信用海洋红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信用海洋分类分级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9日, 2018年12月26日原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威渔海字〔2018〕2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 分项 | 评价标准 | 赋分 |
良好 信息 | 表彰奖励类 |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 +2 |
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1 | ||
在海上作业或航行时,积极参与海上遇险船舶应急救援、抢险救助活动,成功救助1人以上或表现突出的 | +3 | ||
先进激励类 | 荣获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或示范项目的 | +1 | |
荣获省级以上休闲渔业品牌创建单位的 | +1 | ||
积极研发推广海洋科技项目,推动和引领行业发展,取得重大进步的 | +1 | ||
渔港渔船管理工作突出,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成效显著的 | +1 | ||
成功认证为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 | +1 | ||
完成合格证制度及追溯体系建设的 | +2 | ||
积极配合海洋经济数据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的 | +1 | ||
按照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无劳资纠纷,并积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 | +2 | ||
三项记录齐全,连续两年以上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的 | +1 | ||
积极宣传涉海涉渔法律法规,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1 | ||
其他 | 县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红名单”公布的 | +5 | |
获得其他方面的奖项 | +0.5 | ||
不良 信息
| 海域海岛监察 | 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 | -5 |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 -5 | ||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5 | ||
对未按规定合理使用海域,闲置海域的 | -2 | ||
对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 | -5 | ||
对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采伐林木、采集样本、生产建设、组织旅游 | -3 | ||
对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在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无居民海岛上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的 | -1 | ||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5 | ||
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生产监督管理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3 |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3 | ||
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等行为 | -2 |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此项累计记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5 |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2 |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5 |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3 |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 -5 |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等生产补给 | -1 | ||
伏季休渔期间擅自离港或移港的 | -2 | ||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 | -1 | |
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 -3 | ||
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国家禁用销售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 -5 | ||
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3 | ||
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 | -3 |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 -3 |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 -2 | ||
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苗种 | -3 |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 非法猎捕、伤害、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 | -10 | |
非法养殖、收购、出售、经营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 -10 | ||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 -10 | ||
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
| 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渔船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 | -1 |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 -5 | ||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 | -1 | ||
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 | -2 |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2 |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 -2 | ||
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 | -1 | ||
违反渔业船员证书证件管理规定的 | -1 | ||
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渔业港口认定的或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的 | -3 |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 | -3 | ||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的 | -2 | ||
拒绝接收因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业港口避险船舶的 | -2 | ||
渔港管理秩序混乱,渔船停泊杂乱、无秩序的 | -1 | ||
没有防碰撞、消防以及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1 | ||
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 -1 |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 | -3 | ||
违反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管理规定的(此项累计积分) | -10 | ||
未按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滥用信号设备、未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船舶文书 | -2 |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或者失效 | -2 | ||
违章载货影响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航 | -2 | ||
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 | -3 | ||
涉海涉渔项目管理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未按项目批复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没有正当理由超过2年的 | -10 |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等关键指标的 | -2 |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实施整体进展缓慢,无故未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度开展的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的 | -1 | ||
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 -2 | ||
其他 |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 -10 | |
恶意拖欠船员工资,查证属实的 | -5 | ||
其他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