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
关于组织稀土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暨严厉打击稀土生产经营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威工信字〔2020〕95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稀土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根据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稀土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暨严厉打击稀土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鲁工信原〔2020〕156号)要求,经市有关部门会商,决定自2020年10月11日-11月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稀土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稀土企业按照《威海市稀土企业自查自纠暨严厉打击稀土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摸排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保障稀土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徐祎彬
联系电话:5210659
邮 箱:gxcyzck@wh.shandong.cn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海关
威海市税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稀土企业自查自纠暨严厉打击稀土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严肃查处冶炼分离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对无生产计划的“黑工厂”,立即责令停产,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由税务部门进行追缴。对有生产计划的企业,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矿产品来源、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的,应由企业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销售谋利、超计划生产的,及时上报省稀土办,由省稀土办责令停产,予以警告,并建议工信部核减本年度或下年度生产计划。
(二)整治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加工非法矿产品
重点核查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及前期核查“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现场抽取企业生产线槽液样品进行检验,配分与采购原料不一致的,视为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及时上报省稀土办,由省稀土办责令停产,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规范稀土产品交易
重点核查稀土贸易企的产品采购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 等情况。对买卖非法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贸易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法律责任。对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四)追查低价出口稀土产品来源
严格稀土产品出口质量检验监营,对稀土出口中出现异常增长、异常价格的企业,追溯其出口产品来源,对在出口供货环节中生产非法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税费。
(五)严厉打击稀土非法开采
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含资源回收)矿点,及时拆除非法开采的地面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六)检查地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重点核查违规审批项目、纵容违法违规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备案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知情不报、包庇非法盗采和无计划生产、未发挥监管主体职责等行为的地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工作安排
1.各区市要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做好各类资料、票据、账目的归档工作,填写《企业自查表》(附件2,加盖公章),连同企业自查报告,于10月19日前汇总报市工信局。
2.10月21日-31日期间,各区市要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库存等票据资料,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项目备案情况。
3.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
4.市级对自查自纠的企业进行抽查。各区市要根据企业自查自纠以及核查情况,梳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加盖公章),于11月2日前报市工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稀土企业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是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明确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整治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整治稀土外贸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参与打击稀土违法违规专项行动;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
稀土企业所在区市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自查材料,配合做好专项抽查。省工信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专项抽查,检查整治工作及要求落实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严厉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舆论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科:徐祎彬 5210659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孙瑞康 5889517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李世忠 519233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支队:李福华 5286739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支队: 尹冰 5238528
市商务局外贸管理科:孙健 5898586
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张兵奎 5210779
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情报技术科: 李志伟 5241199
市税务局稽查局:孙晓华 5272587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王春海 5897048
附件:企业自查表
附件
企业自查表
企业 名称 | (盖章) | 企业性质 | |||||||||||||||
企业 地址 | 企业法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 类型 | □ 矿山 □ 冶炼分离 □ 综合利用 □ 贸易 □ 其他 | ||||||||||||||||
主要 产品 | 现有产能 (对应产品) | ||||||||||||||||
核准或备案部门及文号 | |||||||||||||||||
月份 | 生产量(吨,折REO) | 产品采购(吨,实物量) | 产品销售(吨,实物量) | ||||||||||||||
产品名称 | 采购商 | 采购量 | 采购 单价 | 库存 | 内销产品 | 销售量 | 内销单价 | 内销客户 | 出口产品 | 出口量 | 出口单价 | 出口客户 | |||||
2019年1月 | |||||||||||||||||
2019年2月 | |||||||||||||||||
2019年3月 | |||||||||||||||||
… | |||||||||||||||||
2020年6月 | |||||||||||||||||
注:生产量、产品采购、产品销售均按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对应分别填写,可另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