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卫办〔2019〕141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委相关科室:
现将《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营造良好就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5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2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18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红黑名单”管理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工作的宏观指导、调度推进、机构建设等,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辖区域内“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守信激励“红名单”
第四条 信息主体在威海市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从业行为,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守信“红名单”,作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
(二)被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分级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秀等级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信息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三)列入“红名单”的自然人,提供相应的“红名单”发布文件,委直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住院费用2万元以内免收住院押金,免收轮椅、平车使用押金,出院手续容缺办理等便利化措施(参照《威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委直公立医疗机构免收守信个人押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施行);
(四)同等条件下,在干部选拔、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获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表彰、奖励,或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分级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秀等级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定符合纳入条件后,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纳入“红名单”,在“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网站发布,并自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中心推送至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励。
获得其他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符合“红名单”条件的信息主体,应在表彰等文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符合纳入条件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纳入“红名单”,在“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网站发布,并自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中心推送至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励。
第七条 “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表彰等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信息主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将移出守信“红名单”。
第三章 失信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 拖欠医院治疗费用,被法院判决缴纳,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缴纳或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 信息主体存在以下非法行医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信息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失信行为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
(三)执业(助理)医师在非医疗结构(“黑诊所”等)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和失信行为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情节严重的;
(二)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或超出核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医疗机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的。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1.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不包括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2.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3.查封、扣押、冻结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二)同一性质的问题被不同群众以来访、来电等形式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且经查所反映问题属实的;
(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半年内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按照《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 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依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按照《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二)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
(五)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或撤销既得荣誉;
(六)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七)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八)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九)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十)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十一)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十二)作为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
(十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黑名单”管理程序指以下六个方面。
(一)信息采集。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黑名单”信息采集,称为信息采集单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黑名单”信息,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提请公安机关书面提供。
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黑名单”信息,由各区市及南海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进行采集。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单位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主体,送达《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1)进行告知。当事方在收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发布。各信息采集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主体名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部门同步及公开发布,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信息备案表》(附件2)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威海)”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自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中心推送至各职能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息内容。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信息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信息主体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等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息主体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等信息;2.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依据公安、法院、卫生健康等部门决定列入的,应包含作出相应处理的文书名称、文号等信息;3.“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管理期限。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期限累加计算。“黑名单”期限届满即退出“黑名单”。
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由信息采集单位根据失信情节确定,自“黑名单”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期限累加计算。“黑名单”期限届满即退出“黑名单”。
(六)信用修复。信息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挽回相关损失,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挽回相关损失,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3.有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信息采集单位收到信息主体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的决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市信用中心;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信息备案表
附件1
被告知人: | |
按照 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因:
拟将纳入我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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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单位留存,一份交被告知人。
附件2
纳入人员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所在单位 | 职务 | |||
其他信息 | ||||
纳入“黑名单”管理原因 | (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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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已按程序告知责任人,确认纳入我市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信息采集单位留存,一份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