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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供应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工信发〔2019〕91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和《山东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我局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制定了《威海市绿色供应链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对照评价要求,积极创建。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绿色供应链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引导工业企业建立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上下游供应关系,按照《威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挥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与协作,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对企业供应链管理关键环节进行评价。
第三条 市级绿色供应链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供应链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供应链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供应链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申请威海市绿色供应链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三)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四)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 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 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 先水平;
(七)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 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绿色供应链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绿色供应商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供应商管理、绿色生产、绿色回收、绿色信息平台建设、绿色信息披露等6个方面20个指标(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绿色供应链评价方法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关键环节,通过计算供应链管理指数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供应链按照绿色供应链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绿色供应链管理关键环节进行评价,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达到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市级绿色供应链。
第九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供应链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达到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的,按照年度目标和专家确认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确定绿色供应链名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授予“威海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第十条 经评价和专家评议,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大于80分(含等于)供应链可自愿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应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供应链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供应链须对近三年来绿色供应链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供应链自评价报告》报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供应链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供应链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2日。
附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