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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90016
  • 成文日期:2019-09-16
  • 公开发布日期:2019-09-16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19〕8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9-09-1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8-01
文件失效原因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威海市民政局

中共威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消防支队

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威民发〔2019〕85号


各区市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简称各区市民政部门,下同)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区市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和规范。按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各区市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对拟筹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见附件1),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一)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市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所在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后,向机构编制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

三、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登记后由属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及其通讯方式等)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向养老机构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一)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主动申请备案,各区市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备案,也可以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附件9)。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实现养老机构电子化备案(附件10)。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及其他相关材料,并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        

各区市民政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5),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于材料不全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

养老机构开办食堂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并需到该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比如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一)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附件8)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撤)销登记证书后,将处罚信息推送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注销。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3.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6.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及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本行业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5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民发〔2014〕20号)文件同时废止。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8.抄告函

           9.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10.养老机构备案情况汇总表


市民政局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消防支队

2019年9月16日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