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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9-0333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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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和救急难作用,更好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在2018年1月和10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今年,我们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与市财政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专题调研,到先进地区地对标学习,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了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建议,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形成该《实施意见》。于2019年9月12日印发。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困难群众家庭财产认定门槛进一步降低。在省规定的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基础上,放宽三项家庭资产认定标准:一是放宽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不超过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即城乡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别不超过31200元和22560元。二是放宽房产标准,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即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为15平方米)。三是放宽家庭车辆资产标准,原则上允许家庭拥有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为规范统一各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的相关家庭财产状况按照以上标准认定。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保障本地户籍人口的基础上,将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纳入其中,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救助内容进一步细化。

一是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给予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2-5倍(1300-3250元)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此项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不超过人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7800元),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垫付、医疗救治或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二是支出型临时救助。考虑日常生活必需支出主要涉及医疗和教育,划分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两类。

医疗救助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需连续6个月以上普通门诊治疗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分类分档救助: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和按医嘱或说明用药剂量产生的个人普通门诊治疗自负费用之和,不重复计算的有效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给予救助;2、低保边缘对象个人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给予救助;对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个人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以上医疗救助类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即7800元。

教育救助类,在以往对低保本科新生、低保在校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3类群体实施救助的基础上,增加了低保专科新生,特困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生和在校生,以及其他支出型临时困难家庭在校生8类群体(在校生均指高中段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同时,调整救助标准,将本科新生救助由原来4000元调整为月城市低保标准的7倍(4550元),专科新生救助标准参照本科执行。考虑高中段和普通高校在校教育有交学费和免交学费两种情况,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需缴纳学费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3900元)予以救助,职高、师范、军校等免交学费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1950元)予以救助,该项救助不与新生救助重复。对符合“扶贫雨露计划”,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进行重复救助。其他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在校学生,需缴纳学费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救助,免交学费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

三是支出型低保救助。对于符合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研究,确实需要给予低保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应按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及时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四)建立区(市)临时救助储备金和镇(街)备用金制度。各区市按常住人口不低于人均5元的标准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其中,市级财政按上年度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储备金规模达到1400万元。在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与扶贫基金统筹使用,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可由镇(街)先行垫付救助资金,较好解决了临时救助不及时的问题。同时,下放小额度救助审批权限,将3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给镇(街),增强救助时效性、准确性。对于有特殊情况造成特别困难的可以重复救助。有条件的区(市)可按照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下放3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包括教育救助类)审批权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组织保障。我们提出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救急难”快速响应、重大急难问题协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四项机制,要求各级不断强化和提高社会救助效能,确保困难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同时,我们也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救助协作、构建人性化救助、提升临时救助时效、强化资金保障、推进诚信救助建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7个方面提出新要求,积极推动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各区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协作,加强与慈善在资金、信息、项目等方面的衔接,鼓励基层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以人性化角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努力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强化社会救助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能和救助准确率,不断加大诚信救助宣传,提高社会救助诚信申请,认真做好政策开展情况跟踪分析和绩效评价,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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