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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教发〔2019〕5号
各区市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教体处,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教育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共享,促进全市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全市中等以下教育(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成果,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校领导,各级教科研机构的教科研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先进性。成果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和时代精神,发展素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在市内首创或先进,且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创新性。能够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等,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科学性。能够综合运用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与测量等教育理论与方法来分析论证教学成果,科学地反映成果在实践中的真实成效。
(四)实用性。适合在实践层面推广应用,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与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60项,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市教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市或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教育局聘任。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当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一等奖、二等奖的评审,应当获得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应当获得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报市教育局审批。每项成果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条 成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成果公示期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从今年开始,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设立的教育基金赞助。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等的一项重要依据。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参与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细则与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制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