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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科字〔2019〕42号
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达标规范运行,强化服务供给,提高孵化产出效率和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加速实体经济优化升级和发展壮大,自2019年起,对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建设和运行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细则。
绩效评价结果是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推荐认定(备案)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在威海市行政区划内,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其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有意向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可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可纳为绩效评价对象。
第三条 对应参加而拒不参加、拒不配合绩效评价,或逾期未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资金资格,同时,对其当年度和下一年度各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和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包括: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及赋分标准;确定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授予和限定第三方机构权利,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进行过程监督;受理、处置绩效评价争议;处置、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保持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变化,围绕促进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结构优化和运行质量提升,适时做出指标增减、指标赋分比重增降、指标计分标准变更等调整,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始前30日公开。
第六条 绩效评价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两项一级指标。“服务能力”主要评价是否符合所对应级别的认定要求,参照所对应级别认定条件设置二级、三级指标。“孵化绩效”主要评价孵化产出水平,包含但不限于“评价期内新增入孵科技型企业(团队)数量”“评价期内孵化产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评价期内孵化产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下级指标。
“服务能力”评价结果是推荐各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和复核的主要依据。“孵化绩效”评价结果是落实奖补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不承认“体外孵化”,报告的入孵企业、团队需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报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扩建范围之内。
第八条 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科技局根据业务实力、组织能力、信用情况等优选确定第三方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三方机构组建成员不少于5人的绩效评价组,成员可以在本机构外挑选,财务、技术、管理专家各不少于1名,其中财务专家须有注册会计师资质,技术专家须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管理专家应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从事孵化器管理运营工作不少于3年。
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授权委托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一经发现或被检举后核实明显存在有失公正问题的,列入科技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属地管理组织开展,驻威机构、市直机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归口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配合开展。县级科技主管部门须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开展。
第十条 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绩效评价对象按通知时间完成自查,并向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绩效评价表、通知要求提供的佐证资料;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对绩效评价对象提交材料、资料的形式审查,按市科技局确定的上报方式上报;第三方机构组织完成对绩效评价对象提交材料、资料的审查,做好汇总处理,据以明确现场核验计划,并组织绩效评价组完成对所有绩效评价对象的现场核验、会议评议,形成并签署现场核验情况表、评议意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书,备齐相关附件后提交市科技局。
绩效评价对象提供材料、资料及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转报可以扫描件形式上传,第三方机构打印存档、备案。非经市科技局许可,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要求绩效评价对象提供材料、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按计分和评议情况评定,评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绩效评价全过程接受绩效评价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对绩效评价工作中所提交材料、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科技局责令更正,依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指正、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市级以上科技奖补资金资格、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不受理市级以上各级孵化载体认定和复核申请、列入科技失信“黑名单”等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绩效评价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任何绩效评价信息。不得收取绩效评价对象任何费用、接受绩效评价对象宴请和任何馈赠、使用绩效评价对象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威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9年8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如有条款增减变更,市科技局以正式通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