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征集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首批参与企业和产品的通知
威文旅发〔2019〕46号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做好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向社会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现就面向全市征集首批文化企业产品和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乐器、玩具和文化体验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和服务,均可申报参加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
二、申报主体条件要求
(一)符合征集范围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业户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手续齐备,无不良记录,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社会形象。
(二)企业在威海市区域内拥有实体店,具备支持文化消费券使用的人员、设备、技术等必备条件,在消费季期间能够持续开展宣传营销和特别优惠活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不能独立开展文化消费营销宣传活动的特色中小微企业和生产商户,以企业进入消费集聚区、产品进入文化产品展销区的方式,参加线下文化消费活动。
(三)文化产品和服务申报。为统筹做好征集上线等各项工作,采取分批次进行申报,文化企业和商户要认真选报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价格,积极配合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上线文化产品,如实填写文化产品和服务各项消费信息。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将严格审核加盟企业产品信息,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鼓励文化企业提供最终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不实产品不得参加消费季活动,严格控制会员次卡,禁止储值卡使用文化消费券。
三、消费季优惠方式
(一)实行折上折优惠。企业在产品服务零售价格上先行提供一定的优惠,优惠比例不低于平时开展营销活动的幅度,在此基础上再使用威海市发放的文化消费券补贴,使消费者享受折上折的优惠。
(二)实行活动积分兑换。消费者参加消费季公共公益文化活动可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在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上使用。作为宣传营销的一种方式,文化企业需提供一定数量的文化产品作为积分兑换产品。
四、报送要求
商户须认真阅读通知、《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商户参与申请书》及其附件内容,了解活动流程、权利义务。有参与意向者按照属地,向所在辖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参与商户信息登记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扫描件,以及填好企业名称的《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商户参与申请书》。
请各区市汇总电子材料后,于6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惠民消费季活动邮箱:whswhhm@163.com,后续将集中进行材料打印、盖章和审核。
首批征集工作于7月5日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早安排,早部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文化企业商户的组织申报。逾期未报的企业,将不能参与首批上线,可做好准备,参加后续的第二批征集。产品样品、积分兑换产品报送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
陈琳(负责协调统筹),联系电话:5869797;
孙军(负责商户报名),联系电话:18563104519;
苑圣浩(负责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联系电话:5289996。
附件: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商户参与申请书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商户参与申请书
申请参与商户:
商户地址:
2019年 月 日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与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为推进消费季惠民消费活动顺利进行,本单位自愿加入活动指定平台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并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定义与解释
1.1 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券:主要是财政补贴和企业资金通过文化惠民消费大数据平台发放的电子代金券。消费者登录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注册,即可领取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消费者凭消费券到平台签约商户进行线上或线下文化消费即可享受惠民折扣和消费券抵扣(即折上折)以及积分奖励等多项优惠。
1.2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官方指定为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惠民消费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用户注册、实名认证、绑卡服务;文化消费券管理服务;文化商户管理服务;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对账结算服务;文化惠民消费活动推广服务;文化惠民消费大数据服务;惠民消费活动商户行为监测服务等。
二、权利与义务
本次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的指定平台为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参与商户应在与平台支付单位(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署《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支付服务协议》后,与平台对接入驻,遵守平台各项规则。
本单位承诺,符合文化惠民消费季相关参与条件,在活动期间,将遵守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相关规则,提供优惠措施,安排营销活动,参与消费券的使用、结算以及积分兑换活动;能够支持确定的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及消费券受理模式,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平台的相关检查和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就消费券使用结算模式及设备的技术对接;根据自己产品种类,在指定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传产品,通过审核后方享受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补贴; 按照活动要求做好日常沟通工作,提供商户名称、优惠内容、文字介绍、门店地址等各类资料,做好参与活动门店工作人员的通知与培训工作;在经营场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身渠道进行消费季活动的宣传推介;积极配合组委会办公室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开展情况进行的各项检查。
本单位承诺,配合财政补贴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制,账目健全、清晰,绝不利用岗位便利套取财政资金。如参与商户发生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接受如下处罚:
①当月已产生的政府消费补贴,不予拨付;
②取消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参与资格,永久不得批准参加消费季活动,并在媒体上公布违规商户名单。
活动期间,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商户参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解决参与商户在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调度参与商户营销优惠活动开展情况,并按照消费券结算规则对参与商户使用的消费券进行结算。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规定某一品类文化产品服务享受消费券补贴的上限金额,达到上限消费券补贴金额的产品,将暂停参与商户本年度消费季期间此种类产品的消费券使用。对于商户参加本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的产品,其审核将由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共同开展,通过审核的产品方可享受本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补贴,对存在问题的产品或企业将停止消费券补贴。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授权参与商户在消费季活动期间,其营销活动推广、产品设计上可使用“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字样、标识等消费季统一标志,但参与商户在使用消费季标识时,应当按照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的统一标志描述的其颜色、设计、外观进行完整、准确的复制。
三、申请材料
本单位自愿提供单位信息登记表、活动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或扫描件,并全部加盖公章,作为企业资质证明。
参与商户:
(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参与文化企业申报表
2.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参与文化产品服务申报表
3.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4.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5.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电子券结算规则
6.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活动积分兑换规则
附件1
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参与文化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办公 电话 | 手机 | |||||||||||||
是否拥有 实体门店 | 是否入驻平台 | 是否参与线下活动 | |||||||||||||
拟提供积分兑换产品 | 种类 | 数量 | 总价值 (元) | ||||||||||||
拟开展营销活动预登记 | |||||||||||||||
序号 | 活动名称 | 时间 | 活动类型 (线上/线下) | 举办 场次 | |||||||||||
1 | □线上 □线下 | ||||||||||||||
2 | □线上 □线下 | ||||||||||||||
3 | □线上 □线下 | ||||||||||||||
4 | □线上 □线下 | ||||||||||||||
5 | □线上 □线下 | ||||||||||||||
6 | □线上 □线下 |
附件2
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文化产品服务申报表
企业名称: 时间: 2019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规格 | 出厂价格 | 批发价格 | 零售价格 | 提供展销样品数量 | 产品优惠折扣比例 | 优惠后价格 | 审核意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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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备注:“产品类别”栏目可按以下分类选填: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乐器玩具、文化体验等。(产品图片单独以序号+产品名称为文件名的形式上报)
附件3
威海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2019年)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需在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一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第四条 凡参与活动消费的消费者在用券金额未超过个人年度上限总额度500元的前提下,可多次申领和退换。
第五条 消费者可在消费活动期间申领消费券,申领成功后在消费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官方平台,在自己账号下的消费券包内查看申领的全部消费券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取后48小时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作废消费券不占消费券总额度。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文化消费券、企业消费券可叠加使用。
活动平台是消费券发放的唯一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消费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设五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张。通用券可在全部合作单位内使用;定向券可在指定的合作单位、文化消费平台或地域范围内使用。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八条 消费券使用时,券额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影剧院消费不超过50%,文化体验、文创衍生品消费、其他文化产品消费不超过2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产品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
第九条 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享受补贴时,无论消费者在线上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都需通过线上平台领取消费券。
(一)消费者在文化活动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凭提货码到店取货。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选中满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后,由单位协助进行付款,首先计算商家折扣后的基础上再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后领取相应货物。
第十条 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消费者完成消费,合作单位应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自动作废,不恢复消费券使用额度;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0631-5289996。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平台中无法申领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均可在平台留言或拨打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威海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2019年)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乐器、玩具和文化体验等领域。
第三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取后48小时内,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市、县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五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张。合作单位接收核销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含本单位的专用券,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统一发放的消费券。
第四条 为增加消费券使用的便利性和合作单位推广渠道的多样化,合作单位须入驻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并将文化产品录入、上传到平台店铺,平台服务只收交易手续费。
第五条 文化企业和商户要认真选报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实填写文化产品和服务各项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禁止充值会员卡或储值卡时使用文化消费券。
第六条 消费券使用额度比例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所属类别确定,并通知活动平台设置生效。合作单位产品销售抵扣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影剧院消费不超过50%,文化体验、文创衍生品消费、其他文化产品消费不超过2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产品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自愿将商品上架线上消费平台,把优质文化产品布局到各地。
第八条 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显著位置摆放文化惠民消费季专用标识、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张贴合作单位承诺书。合作平台须在平台显著位置挂接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活动实时资讯,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项目宣传。
第九条 平台为合作单位提供线上或线下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在线下消费还是线上平台消费,并通过相应支付方式完成下单和支付。
(一)消费者在文化消费季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凭提货码到店取货。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选中满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后,由单位协助进行付款,首先计算商家折扣后的基础上再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后领取相应货物。
第十条 鼓励合作单位按照消费季活动统一开展市场化营销的安排,发放消费电子券,提供一定数量的积分兑换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 推动文化企业销售升级,加强对企业线下实体店的审核。
第十二条 消费者完成消费,合作单位应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合作单位应先推荐消费者进行调换货处理,调换货不能处理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合作单位不得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附属产品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合作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核销工具使用方法、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文化消费券执行机构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向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威海市第三届文化惠民消费季商户参与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与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支付单位(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支付服务协议》。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永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威海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
(2019年)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合作单位完成消费券的结算兑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的结算兑现范围为签订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合作协议,积极组织参加消费营销活动,无违规销售行为,消费数据准确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 消费券结算周期原则上为每活动周期(一个月)结算一次,即在首批消费券发放后,每期活动为一个结算周期。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结算兑现延期,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合作单位每期活动结束后根据消费券使用情况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活动交易报表》电子版(活动交易报表由平台后台导出),与自身记录的账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并加盖公章,将电子版通过邮箱发至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whxfdsj@163.com),纸质表按结算周期快递至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
第五条 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自收到合作单位报送的加盖公章的纸质板《活动核销结算表》后,2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结算周期形成资金拨付请示报告,并将核销结算统计及资金拨付请示报告报送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当期活动验收合格并经组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拨付消费券补贴资金,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在收到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单位拨付消费券补贴资金,合作单位同时给威海市民卡有限公司开具收据。
第六条 合作平台需向组委会财务审计部开放全部查询权限,提供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实时查询:交易记录、订单生成日期和时间、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结算金额、产品单价、产品数量、消费券编号、抵扣金额、实付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自台后台导出包含以上信息的交易记录,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快递至组委会财务审计部,并就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合作单位、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均需随时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终止合作,违规单位所有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凡合作单位因对消费券使用规则、合作规则、结算规则不熟悉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作单位无法办理消费券的核销结算事项,可向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咨询办理具体相关业务。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威海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威海文化惠民消费活动积分兑换规则
(2019年)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公益活动,提升文化素养,促进文化消费,特组织实施积分兑换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积分是指消费者通过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参与经过审批上线的各种文化活动,以及在平台上进行消费时,系统按照本规则自动赠送到消费者账户中的一种虚拟电子货币。积分不得转让,不可兑换现金。
第三条 为保证积分累积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安全性,消费者需在威海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注册,通过注册后方可按照本规则累积、使用积分。消费者须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一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第四条 积分来源
消费积分:是指消费者参与活动消费获得的相应的积分奖励,每实际支付1元积1分。
活动积分:签到、分享、抽奖等活动形式获得积分。
第五条 积分使用
(一)积分在平台的线上商城或者线下合作方处进行积分抵扣方式使用。消费者可按照商品的金额进行抵扣支付,一般按100分:1元抵扣,单次最多抵扣本次实际金额的80%。
(二)积分抽奖:在活动平台可以参与积分抽奖活动。
(三)消费者可通过平台个人账户查询个人积分和使用记录。消费者账户积分实行年度积分制,本年度产生积分有效期截止为本年度12月31日24时,逾期自动失效。
(四)平台可根据运营情况另行设计积分使用方式,届时平台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积分消费后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交易时,已使用积分自动作废,不予退回,只退回实际支付金额。
第六条 积分规范
(一)在积分使用过程中,如有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平台有权封停该用户账号,并清除已累计积分。
(二)平台是获取和兑换积分的唯一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积分,无法使用和兑换。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积分兑换活动来宣传推介自己的文化企业、产品和服务,为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兑换产品和服务。积分兑换的产品,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责通过物流快递发送给消费者。
第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威海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