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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13776Q/2019-08963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局
内容分类: 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19-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威海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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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台风防御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预防为主,多措并举。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工作重点

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保障;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作为市防台风工作领导机构,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威海军分区和91329部队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市城乡建设委主任、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武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旅游局、安监局、铁路局、民航局、地震局、水文局、气象局、海事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制定防台风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组织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审查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下达调度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防台风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公告等信息,跟踪报道防台风救灾活动,宣传防台风知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安排及监督管理。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防台风期间煤电油供应,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的通信保障及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隐患排查和日常维护,做好师生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工作;加强在校师生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适时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以及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作业人员。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上级命令贯彻执行以及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防台风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与市防指会商灾情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各级灾害救助款物。

8)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市区合理安排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省级有关部门争取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台风影响地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巡查工作,指导属地市区组织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11)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及城市的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市区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给排水等市政设施防护、巡查等工作,制定相关修复计划,并监督实施。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梁)、港口航运的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防台风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科学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防洪工程行业管理以及雨情、水情的监测、测报和发布,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负责做好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洪水调度、防洪工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协调物资调度等工作;及时制定水利工程损毁修复计划,做好各类物资补充等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及时报告市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开展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15)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业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林区防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清除河道等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16)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和灾后渔业生产工作;编制修订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17)市卫生局: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做好饮用水监测和消毒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18)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期各旅游景点游客安全工作。

19)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台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市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协调运力运送防台风期间的抢险、避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21)市民航局: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运力,优先运送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22)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防台风期间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23)市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24)市气象局:负责影响我市台风的气象监测、预测分析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以及成员单位提供台风及其影响范围内降雨、风力、风向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5)威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或者具体实施辖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等的防台风工作;指导、发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6)威海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线路的检查、维护、抢修,确保防台风期间通信畅通。

27)威海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确保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28)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及其他防台风工作任务。

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防指防台风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

2.3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作为市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防指的决定、命令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提出防台风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防台风重大事故,表彰防台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4现场指挥机构

市防指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指挥部按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相关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和武警支队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有关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粮食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应急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7)应急通信、气象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受台风威胁区域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工作,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8)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从市防指成员单位中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台风进展和应对情况,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防台风知识。

9)综合协调组:作为市现场指挥部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

市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可调整分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2.6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防台风形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2.7市区指挥机构

各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本辖区防台风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在市防指和市区政府(管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防台风工作。

2.8其他组织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镇(街道)辖区的防台风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以及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临时防台风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在同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预防、预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准备工作

各级指挥部以及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防台风组织、工程、预案、物资和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抢险队伍等;工程准备主要包括水毁工程修复、工程设施的应急除险加固等;预案准备主要包括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等;物资和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防台风物资、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转移安置、治安、资金、技术和汽、水、电以及宣传培训演练等保障工作。

3.1.2检查工作

市防指要在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或者整改存在的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航局、海事局、供电公司等要在汛期前加强通信、市政、学校、交通、水利、机场、搜救设施、锚地、电力等防台风工作检查和整改力度。市城乡建设委、民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报市防指备案。

3.1.3巡查工作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和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市水利局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和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要指导各市区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市教育局要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公路、航道和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台风巡查工作;威海海事局要加强交通运输船舶防台风巡查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者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3.2监测预报

3.2.1部门监测及预报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及时报告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情况,做好台风未来走向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的监测与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与预报管理工作;市水文局负责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等的水情监测与预报;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监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2.2部门信息报送职责

市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水文局、水利局和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监测信息报市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或者通报预测预报情况。市区指挥部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告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防指,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1)台风预警等级:市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和降雨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根据台风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暴雨预警等级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等级:省海洋预报台根据台风和热带风暴的影响,发布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级别均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洪水预警等级:洪水预警等级由市水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

台风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2预警发布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台风预警信息、防御知识等;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信息发布;市水文局负责河道、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汛情预警信息发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台风预警信息、防御知识等;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区易积水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台风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的预警信息发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港口、航道、码头等预警信息发布;市卫生局负责灾后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市海洋与渔业局、威海海事局负责向渔船、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和预警信息;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市防指办公室,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报送时间间隔分别定为30分钟、1小时、2小时、3小时,重要情况即时报送。市防指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研判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4应急响应

结合台风、风暴潮、海浪、洪水等的预警等级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台风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或者市政府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或者影响我市;

2)强台风、超强台风已经对我市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省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者海浪Ⅰ级预警,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市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Ⅰ级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

4.1.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或者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将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告省防指。

2)市防指指挥主持召开防台风会商会议,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提请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市区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在前线设立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导防台风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防指。

3)市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风情、水雨情预测预报,掌握实时风情、水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台风物资;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受台风影响的市区做好防台风工作。

4)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播报相关部门发布台风相关信息,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防台风紧急动员部署以及各市区、各部门防台风动态、公告等。

5)市气象局及时预报台风动态与发展趋势,预测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并每隔1小时发布最新信息。

6)市海洋与渔业局督促组织属地市区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船舶相互撞击及冲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7)市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监测和预报。

8)市水利局做好工程调度,督促属地市区做好重点险堤、险库的巡查防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水利工程抢险救灾。

9)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撤离建筑施工人员。

10)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基础设施修复计划,协调落实资金。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停止室外、高空等作业,落实通信应急抢修队伍、物资和设备,及时抢修受损设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畅通运行,并向受台风影响地区全网播发台风预警信息。

12)市教育局协调、指导、监督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学校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3)市公安局及时掌握治安动态,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14)市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及时救助受灾群众,收集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收救灾捐赠,下拨救灾资金,并及时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15)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市区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向中央、省争取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6)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受台风影响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时,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信息。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输运、转移工作。

18)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加强对农业设施、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等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出现农作物绝收、畜禽死亡等损失较重市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19)市卫生局及时检查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组织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及时派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20)市旅游局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关闭所有旅游场所和景点,做好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

21)市安监局做好台风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协调处置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22)市铁路局做好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工作。

23)市民航局督促检查机场、航空公司等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台风物资、设备及受灾人员运输工作。

24)威海海事局督促检查沿海锚泊避风船舶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遇险船只的搜寻救助工作。

25)威海供电公司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防台风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26)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7)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台风工作。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者影响我市;

2)台风已经对我市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重大影响,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省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者海浪Ⅱ级预警,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5)市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Ⅱ级预警。

4.2.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省防指。

2)市防指指挥或者常务副指挥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召开由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并连线各市区指挥部,根据气象等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市政府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市区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做好人员转移安置。视情况,对台风影响严重市区实行停业(特殊行业除外)、停课,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活动。

3)市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掌握全市受灾情况及工程重大出险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报告;不定期发布台风情况通报,派出工作组,督促协助有关市区做好防台风工作;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调运准备。

4)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播报相关部门发布台风相关信息,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防台风紧急动员部署以及各市区、各部门防台风动态、公告等。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督促、指导重点工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解决防台风期间的电力供应;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线路、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加固工作,落实好通信机房的防洪措施,保障通信畅通,并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

6)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必要时予以停课。

7)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营救遇险人员。

8)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指导可能受到台风影响地区加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必要时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迅速组织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对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10)市城乡建设委组织指导市政、园林等养护单位做好高空构筑物、园林绿化等防护和巡查工作;做好建筑工地的防风避风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毁工程尽快修复;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1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者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并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为紧急防汛、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并根据需要关闭相应高速路段。

12)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加强对农业设施、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等工作,及时将农业受灾情况报告市防指。

13)市卫生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建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专业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医疗器械和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等,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4)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检查督促出港渔船回港避风和归港锚固等,组织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做好海上、滩涂等养殖设施的加固及渔民安全转移等工作,加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管理工作,及时将出险处置情况报市防指。

15)市水利局及时收集雨情、水情,做好洪水预报和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抗洪抢险工作;发生重大隐患险情及时上报市防指;遇到水利工程出险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督促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及水利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处置,并适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16)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市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企业抓好各项防台风工作的落实。

17)市旅游局做好防台风期间旅游安全工作,必要时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关闭相关景点、游乐场所。

18)市民航局组织做好机场、航空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除紧急运输任务外,必要时予以停航。

19)市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的监测和预报。

20)市气象局加强台风趋势预报,预测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最新消息。

21)威海海事局向辖区交通运输船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重点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水域的交通事故处置。

22)威海供电公司组织对所辖电力设施防台风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23)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预备役部队根据需要执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24)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防台风工作。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者影响我市;

2)热带风暴已经对我市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较大影响,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省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者海浪Ⅲ级预警,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5)市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Ⅲ级预警。

4.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转移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省防指。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由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3)市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并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各市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

4)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播报相关部门发布台风相关信息,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防台风动员部署以及各市区、各部门防台风动态、公告等。

5)市民政局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范,并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7)市城乡建设委组织、指导市政、园林等养护单位做好高空构筑物、园林绿化等防护和巡查工作;做好建筑工地的防风避风和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开展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人员的防台风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落实情况。

9)市气象局加强台风和降水的监测和预报。

10)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风暴潮及海浪等的监测和预报管理工作,督促海洋预报台及时报送信息,加强影响海域的防风暴潮预警工作;做好渔船和海洋养殖设施的防风避风预警。

11)市水利局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加强对水利工程监视,监督、指导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内的水库、河道等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工作,督促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等防台风准备工作。

12)市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河道、水库的监测和预报。

13)威海海事局加强台风影响海域船舶及作业人员的防台风预警工作。

14)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旅游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以及消防支队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做好防台风相关工作。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者影响我市;

2)热带风暴已经对我市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影响,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省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或者海浪Ⅳ级预警,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5)市气象局发布、变更台风Ⅳ级预警。

4.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停止有关区域的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部署群众安全转移等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省防指。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由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3)市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或者市防指有关领导汇报,根据领导要求进行防台风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工作,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各市区指挥部及有关单位。

4)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播报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台风相关信息,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防台风部署以及各市区、各部门防台风动态、公告等。

5)市海洋与渔业局、威海海事局负责海上船舶及沿海作业人员的防风避风预警,及时提出避风、转移范围、时间等建议并及时部署有关工作。

6)市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7)市水文局密切监视河道、水库水情。

8)市水利局指导各市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预泄工作以及对病险堤防、水库、防潮堤等进行抢护和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9)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市防指密切联系,加强值班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作出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台风。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做好防台风相关工作。

4.5抢险救灾

4.5.1抢险救灾行动

1)市防指全面部署抗洪抢险及救灾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办公室调度各市区防台风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受灾情况及工程出险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汇报,提出有关建议。

3)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抢险救灾情况和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及事迹。

4)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和防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组织、指导各重点企业开展抢险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相关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解决抢险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

6)市公安局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7)市民政局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定,指导、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救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8)市城乡建设委及时组织修复损毁工程和设施,开展城区防汛排涝及抢险和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小城镇排水抢险和村庄危房改造。

9)市教育局指导、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力量修复校舍,尽快使学生复课。

10)市卫生局组织、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辅导等各项救灾防病工作,并根据灾情实际需要,组织做好支援灾区救灾防病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并妥善处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2)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供电公司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毁工程和设施,做好灾区正常通路、通信、供电等工作。

13)市水利局继续严密监视雨、水情,做好洪水测报工作,直至各河道、水库等主要监测点洪水退到警戒水位以下;继续做好全市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组织指导工作,督促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继续加强工程巡查,并科学调度洪水,减轻灾害损失;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14)市农业局掌握全市农业受灾情况,加强灾后农业技术指导,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排渍除涝,加强田间管理,恢复生产。

15)市林业局加强灾后林业技术指导,指导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并做好沿海防护林的管理与修复工作。

16)市海洋与渔业局掌握全市渔业灾害情况,加强灾后渔业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渔业生产。

17)威海海事局调查辖区水域交通运输船舶事故,负责辖区水域船舶险情处置工作。

18)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和武警支队、预备役部队根据需要,继续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19)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市防指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并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全市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受灾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指挥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做好抢险救灾、灾民安置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受灾情况和防台风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5.2综合评估

各级指挥部要对照防台风预案,组织力量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的评估工作。

4.6信息报送、处置

1)汛情、工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2)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3)凡经本级或者上级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者已过境,不再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应急响应结束。

2)响应终止方式。防台风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8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台风灾害发生后,受灾市区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清理或者消除污染、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损害调查和赔付、补助或者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支援受灾市区政府(管委)抗灾救灾,进行灾后重建。

2)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临时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安全住所,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3)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风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各级防台风物资仓储管理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正常发挥作用。

5.4灾后重建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灾害灾后重建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防指成员单位或者市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并做好指导工作。较大或者一般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由各市区政府(管委)负责。

5.5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受灾市区政府(管委)或者其指挥部要针对防台风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6.1.1队伍组织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灾抢险的重要力量。

2)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根据需要可以组建综合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或者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卫生局、水利局和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之间,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随时参与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6.1.2队伍调动

1)申请调动上级队伍参加抢险程序:由本级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提出申请,上一级指挥部协调调动。

2)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驻威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财力保障

1)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2)市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3)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3物资保障

6.3.1物资储备

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市区政府(管委)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3.2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市区指挥部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办公室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抢险救灾结束后,属市级直接调用的,由市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属市区指挥部申请调用的,由市区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与市防指办公室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者重新购置返还给定点仓库储备。

2)市级其他部门物资调用程序。市防指调用市级其他部门防台风物资的,部门有专门调用程序的,按其调用程序办理;部门没有专门调用程序的,参照市级防汛物资调用程序办理。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者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做好公共场所和人畜免疫消毒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民航局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人员运输、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保障抗灾抢险、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灾区社会稳定。

6.7通信保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防台风现场、各级指挥部通信畅通。

2)各级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各级广电台、互联网媒体、报社以及通信运营企业等应及时播发、刊登和发布防台风信息。

6.8科技支撑

1)各级指挥部要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台风及相关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和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2)各市区指挥部要建立防台风抢险专家库,发生灾害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风救灾工作。

3)各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对台风能力。

6.9专业保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负责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指挥部停电以及抢险现场电力保障等应急保障措施。

2)市城乡建设委以及燃气公司等供气单位要加强供气管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供应;各供水单位要通过管网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确保防台风期间供水。

6.10转移安置保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2)各市区政府(管委)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转移工作要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各市区政府(管委)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5)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管委)或者指挥部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6)根据防台风预案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或者其指挥部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协助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7)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但必须保证被转移人员生命安全。

8)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市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防台风应急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热带气旋:是生成于热带或者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则统一称为台风。

2)热带气旋分级:主要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其中,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者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者以上)为超强台风。

8.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8.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