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
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教〔2019〕7号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宣传部、财政局,综保区党群工作部,南海新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威海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 海市财政局
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
2019年4月18日
威海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威发〔2017〕3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和《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年度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奖励上年度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择优确定支持对象。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等。
第二章 文艺精品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范围:
重点扶持反映威海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展现地域文化,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文艺精品项目。包括: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戏剧,长篇广播剧,电影、动漫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音乐等。
第六条 扶持标准:
各文艺门类作品创作,采取分期扶持方式,扶持金额根据不同门类作品创作的特点分类确定。
(一)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等,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于初稿完成并与出版社签订了正式出版协议和正式出版后等环节给予扶持。
(二)戏剧创作,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于剧本完成并与演出院团签订正式协议和正式演出后等环节给予扶持。
(三)长篇广播剧,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于剧本完成并与制作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和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播出后等环节给予扶持。
(四)电影、动漫电影等,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于剧本完成并与影视制作公司达成正式协议和在省内外院线影院放映或者中央电视台播出后等环节给予扶持。
(五)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于剧本完成并与影视制作公司达成正式协议和在省级以上卫视播出后等环节给予扶持。
第三章 文艺精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华奖”和“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文艺作品。
(二)获得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的文艺作品。
(三)获得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文学作品。
(四)获得山东省“文艺精品工程奖”和“泰山文艺奖”的文艺作品。
(五)获得“威海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根据每项作品的获奖金额,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获得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部门和山东省颁发的上述所列奖项的文艺作品,根据每项作品的获奖金额,按照1:0.5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二)威海市文学艺术奖设戏剧、文艺类图书(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等)、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歌曲、曲艺、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民间文艺等门类,每个门类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项,奖金为15000元;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2项,奖金为7000元;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项,奖金为3000元。当年没有获奖作品的门类,其奖励名额可视情况调节用于其他工作开展好的门类。
同一作品获得以上多个奖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两单位以上合作获奖的,按一项计奖。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文艺作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单位)等,要求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山东省或威海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五)以往年度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六)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经市级宣传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报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申请文艺精品配套奖励的单位需填报《威海市文艺精品配套奖励申报表》,提交所获奖项政策文件、获奖证书原件、奖金汇款单(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文艺精品扶持的单位,需按门类填报《威海市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申报表》,电影、电视剧均报送DVD碟2套;戏剧报送文字脚本、DVD碟2套;广播剧报送文字脚本、CD碟2套以及播出证明;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报送样书10套;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市委宣传部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年度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方式: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综合保税区)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的宣传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的项目,可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三)各区市宣传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行文报市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扶持和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意见经市委宣传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提供的经市委分管领导签批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市直单位、市属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的项目,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市委宣传部;各区市申请的项目,将资金下达相关区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扶持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文艺项目的艺术创作和活动实施,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创人员、项目宣传提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再创作等。宣传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要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在申报资金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终止项目扶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原威海市财政局、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威海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教〔2017〕25号)同时废止。
注:本文附件详见威海市财政局网站
WHCR—2019—01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