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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字〔2019〕20号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外侨办,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财政局、教体处、商务局,有关高校:

    现将《威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威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组织(以下简称“友城”)的交流合作,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留学生、外国友城公务员或对华友好人士(以下简称“友城人员”)等来威海学习,提高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批准,自2019年起,设立威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驻威的部属、省属和市属高等院校(包括民办),当年已享受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的省属院校,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在校生奖学金和友城人员奖学金三种。新生奖学金主要面向驻威高校新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学历生、长期进修生、长期交换生。在校生奖学金面向已在驻威高校接受教育的外国优秀学历生。友城人员奖学金面向驻威高校招收的友城人员。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每人次2万元,专科生、长期进修生、长期交换生每人次1万元。在校生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千元。友城人员奖学金为每人每学期1万元。三种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为外籍公民,身体健康,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专科专业的,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申请人就读硕士专业的,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申请人就读博士专业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

  2.申请人应具有所申请高校规定入学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对直接用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3.申请人为长期进修生、长期交换生的,其就读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

    (二)在校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在驻威高校注册学习,并且上一学年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等事项。

  2.申请人表现良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申请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名列前茅,综合表现突出,无故缺课次数不超过10节。

  4.申请人热爱威海,融入威海,积极参加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友城人员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龄25-45岁(如确有必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申请人为热心对华友好事业,由所在友城推荐、积极促进所在友城与我市合作交流的友城人员。

  3.申请人需填写《“威海市友城桥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向威海市外事办提出申请。

  4.申请人申请留学时限不少于一学期。

  第六条  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入学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满足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已获得中国各级政府类奖学金奖励资助或接受中外企业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学金。

 

第三章  获奖人员核定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和在校奖学金获奖人员核定:

市教育局根据上年度高校外国留学生的招收规模、结构层次等情况,结合本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市财政局核定的奖学金金额,科学、合理的确定奖学金分配学校及名额计划,于每年7月份下达各有关高校。

各有关高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奖学金分配计划,于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时,受理奖学金申请。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汇总、备案。

第九条  友城人员奖学金获奖人员核定:

市外事办每年择优选择1—3所高校,承接友城人员的就读事宜。每个友城每年只能申请1个留学名额,每名留学人员都可申请享受友城人员奖学金。由市外事办负责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和就读学校,相关情况及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要对获奖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定。对学习成绩较差;或在学习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停发尚未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学习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友城人员要定期参加威海市政府和市外事办组织的活动,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三次不参加的,将停发尚未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学习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事办于每年6月底前,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奖学金分配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别于每年7月份和11月10日前,将奖学金拨付市外事办和市教育局。市外事办于每年8月份、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各有关高校。各有关高校负责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自行支配。奖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因故未能发放的,由学校用于发放下年度奖学金,相关情况报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备案。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和各有关高校负责对奖学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市外事办是奖学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财政局视情况对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奖学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的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市教育局制定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市外事办选定院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有关高校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申请、评审、发放、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