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交发〔2019〕160号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12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威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 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实施 I/M 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统筹推进 I/M 制度实施。
(二)加强协作,部门共治。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多部门联动、共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四)重视共享,提高效率。逐步开发建立 I/M 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实现车辆检验、维修数据的共享,强化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全市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 制度。建成I/M制度支撑的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形成覆盖全市的超标机动车维护治理网络和便民、高效、科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实施 I/M 制度
I/M 制度是指对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等,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限期维修,保持在用机动车生命周期内自身排放控制能力,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机动车排放合格;机动车排放不合格的,其所有人应按照规定修复,并检验合格。
(二)建立规范业务流程
凡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检验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 站)进行维修。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 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托修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同一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复检。对于排放检验超标的机动车,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维修、复检。机动车排放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工作步骤:
1.I站建设(2019年12月31日前)
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配方检验机构(I站)的企业,I站企业名单目录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2.M站建设(2020年3月31日前)
(1)申报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
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照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站)技术条件(见附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确认阶段(2020年2月29日前)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企业申请,按照机动车配方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站)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公布具备M站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
3.系统对接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
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督促指导汽车维修企业(M站)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系统供应商完成数据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为I/M制度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4.试运行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
各I站、M站按I/M制度开始运行,及时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反馈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做好运行记录,I/M监管平台技术人员保证数据完整对接,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5.正式实施阶段(2020年6月1日起)
I/M制度正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 I/M 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把I/M 制度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I/M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制定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 站)资质审核标准,推进M 站标识统一化,建立完善 M 站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公示、发布 M 站信息;制定 I/M 制度业务流程及机动车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 站)日常监管,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结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和投诉多的M站做退出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联网运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I/M 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确保 I/M 制度能够按照业务流程顺利实施。
(三)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 I/M 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建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组织召开 I/M 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对交通部门工作人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应开展分批次的专项培训,重点对 I/M 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培训,提高人员节能减排意识、业务工作能力, 确保 I/M 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四)构建联动机制
各级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 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I/M 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快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维护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数据的信息共享并动态更新。
附件:1.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