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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9〕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推动审批与监管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根据《威海市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威政字〔2018〕110号)精神,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对接,力促行政审批合法、高效。
(一)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会商联络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联络员参与审核、会商工作,并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
(二)联络会商主要内容。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三)联络会商形式。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往来函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形式协调解决。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发送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及时认真研究。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一)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或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对需与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等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对上沟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构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于审批业务办理结束后,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行政主管部门认领,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予以配合。
(四)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经调查属实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
(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自身名义正式履行职能之日起,新形成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保存;之前的审批业务档案由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以便公众查阅。特殊情况的,由双方议定,并在备忘录中予以表述。
三、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时,凡依据自身技术力量能够自行承担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技术环节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负责;对涉及需要依据行业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等特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暂不能独自承担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视不同情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解决: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办理技术环节;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环节;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需共同办理技术环节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技术环节办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采取委托办理方式和听取审查意见方式的事项,受委托或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环节的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或出具审查意见,办理结果和审查意见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待条件具备后,逐步将以上技术环节的办理交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具体办理事宜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备忘录》为准。
因政策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有必要由主管部门出具主导意见的特殊事项,应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主导意见。逾期未出具主导意见造成的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标准对外实行公开承诺服务,组织其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其他证照、资质证明等,并按照承诺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将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惩戒、信用评价等情况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划转审批事项时,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需与有关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划转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以及涉及的布局规划、数据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今后如需购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四)划转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费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收取。
(五)涉及年报、行政处罚等后续和监管事项,原则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年报、行政处罚等监管事项产生的结果,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的许可证(许可文书)变更、延期、注销、吊销等事项相关的,应在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明确监管结果对许可证(许可文书)变更、延期、注销、吊销等事项的影响及法律法规依据。
四、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影响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主负责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4.行政主管部门需出具意见的事项目录
附件1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主负责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勘验部门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3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
5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6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8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查(现场勘验) | 市司法局 |
9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0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
11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
12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 |
1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审批 | |
15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
16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1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18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现场勘验) | 市交通运输局 |
1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现场勘验) | |
20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现场勘验) | |
2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22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23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
2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现场勘验) | |
25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2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
27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
28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 |
2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非告知承诺制) | |
30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3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3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
33 | 放射诊疗许可 | |
3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3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 |
36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市人防办 |
3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38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39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
40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
41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 | |
42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 | |
4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市应急局 |
附件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联合勘验部门 |
1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市教育局 |
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
3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4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
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7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
8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
9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10 |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农药经营许可 | |
1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现场勘验) | 市商务局 |
13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市文化和 旅游局 |
14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5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
16 |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
17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
1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
19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
2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
2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22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2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
24 | 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
25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26 | 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27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市公路发展中心 |
28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29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30 | ||
3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
3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市农业农村局 |
附件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1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专家评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4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6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 |
8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10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 |
1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1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
1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1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15 | 水库大坝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竣工验收 | |
16 | 泄洪、输水建筑物上交通桥兼做公路审批 | |
17 | 年度取水计划审批 | |
18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 |
19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
2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
21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文化和 旅游局 |
附件4
行政主管部门需出具意见的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热电站项目(包括生物质、天然气热电项目)、风电站项目(包括海上风电项目)、50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非跨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非跨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能源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热电站项目(包括生物质、天然气热电项目)、风电站项目(包括海上风电项目)、50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非跨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非跨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能源项目〕 | |
3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然到期换证) | 市教育局 |
4 |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审查(涉及到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人员执业机构变更及注销的) | 市司法局 |
5 | 律师执业审查(涉及到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人员执业机构变更及注销的) | |
6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查(涉及到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人员执业机构变更及注销的) | |
7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1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14 | 道路运输车辆(货运、客运)道路运输证配发(县际班线客车更新、调整) | |
15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新增、延续经营、注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延续经营、变更合作经营者、更新、新增) | |
1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变更、撤销、到期换证) | 市商务局 |
17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市人防办 |
18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