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养犬活动进行分区管理,现对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公布如下:
临港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草庙子镇:202省道、浙江路、嘉和路、303省道、迎春路以东,威青一级路以西,新苑路以北的临港区域;
苘山镇:宜昌路以东,泉州路以西,秦权路以南,易发路以北(包括南刘章村、金阳小区、大草场村);
汪疃镇:西永兴路(包含中威加油站)以东,盐城路、文峰植物园(包含植物园)以西,江苏西路、威浩路以南,顺通路以北(包括汪疃村);
黄岚办事处:迎宾大道以东,初张路以西,宜宾路以南,绍兴路以北;东黄岚村、中黄岚村、西黄岚村。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养犬管理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个人禁止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在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养犬管理服务费: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每年应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实施绝育的,可以减半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处罚措施: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未进行拴养、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养犬未进行拴养、圈养,出院遛放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开办犬类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临港区养犬管理举报电话为:5857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