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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18-09-21
    • 公开发布日期:2018-09-24
    • 发文字号:威人社字〔2018〕9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18-09-2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8〕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一次办好”的要求,实现就业服务工作的信息化、一体化、标准化,实现用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现就加强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补贴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威海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招用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保家庭成员;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四)被招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范围: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已享受完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

    3.属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最后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4.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

    5.申请年度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

    6.申请年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7.申请年度登记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的;

    8.在单位失业后一年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单位招用的;

    9.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产(商)品的宣传推广、各种信息中介服务的,以及在市区以外工作无法确认工作岗位的;

    10.以劳务派遣形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

    11.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申领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不在失信“黑名单”内;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单位法人代表须在本用人单位参保或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单位参保(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法人代表除外);

    4.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从事全日制工作,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工资高于申请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

    5.申请单位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设置账簿、缴纳税金、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告,账目清晰、凭证规范,补贴资金按规定科目及时足额入账,不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申请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起始时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的时间确定,且在补贴期限内必须连续年度申请,中断申请的不予补发。

    三、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前,被招用人员必须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参保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1份);

    2.《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1份);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1份);

    4.招用人员身份证(1份);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1份);

    6.招用人员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及对应银行代发工资明细清单等相关账目材料(1份)。

    (二)补贴审核与发放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财务账目和招用人员岗位设置、出勤等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中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并拟定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业务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办理程序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对拟定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要通过相关网站、用人单位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进行保护。对违反规定受理业务和发放补贴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区市要不断加大补贴资金联合督查力度,充分发挥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监督审查制度,加强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形成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要加强对申报补贴用人单位的督导力度,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及社会保障情况,切实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稳定性。

    (三)各申报补贴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用人单位,取消当期补贴申请资格,且补贴不再补发。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已申领的全部资金,五年内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原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威人社字〔2013〕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充通知》(威人社字〔201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8〕91号)即行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