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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8〕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2名。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四)组织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程序等;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三)组织调查、核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组织考核、监督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条件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5名(含5名)以上的单数评审员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组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等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提出拟奖名单的建议,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奖个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优选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