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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环发〔2018〕159号
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威海市企业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企业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健全我市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体系,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信用威海”建设,根据《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统称“评价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的评价管理工作,各环保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评价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内容
第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激励指标。
第五条 污染排放指标主要从水、大气、固体废物、厂界噪声和环境辐射等环境要素来考察评价单位污染物排放行为,包括排放浓度超标排放和排放总量超标排放两个方面。
第六条 社会影响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评价单位环境绩效,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公众投诉、媒体监督、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及其它重要环境失信等方面。
第七条 环境管理指标主要从环境管理角度来考察评价单位环境绩效,包括内部环境管理、环境应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
第八条 环境激励指标主要从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来考察评价单位,包括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环境有关表彰奖励、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环保工作创新、主动履行环保责任等方面。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为扣分项,环境激励指标为加分项。评价指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管理,具体记分标准参见《环境行为评价及记分标准》。
第十条 环境信用评价采用记分法,每季度评价一次,分数累加,达到环境信用“红黑名单”标准的即被列入环境信用“红黑名单”。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期内未有扣分项,且至少有一项加分的,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期内的加分和扣分累加计算,两项相抵,扣分达到12分的,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其中,有一次性扣12分的,无论是否有加分,直接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属地环保分局会同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采集环境信用评价相关信息,提出拟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的评价单位预备名单,并将评价结果和依据书面告知评价单位;评价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属地环保分局应当在收到评价单位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通知评价单位,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信息确有错误的,在预备名单中修改或撤销;信息无误的,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审核确认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第四章 “红黑名单”发布与应用
第十五条 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初。
第十六条 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通过“信用威海”网站、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生态威海App等渠道发布。
第十七条 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事由,依据有权机关决定列入的,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对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的评价单位,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开展联合激励。
第十九条 对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的评价单位,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红黑名单”移出与修复
第二十条 环境信用“红名单”的移出日期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环境信用“黑名单”的移出日期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年。在评价单位尚未全面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第二十一条 列入“红名单”的评价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从“红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二条 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中的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属地环保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初次列入“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非初次列入“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列入“黑名单”后,有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属地环保分局在收到评价单位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后,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书面告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属地环保分局应当告知评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地环保分局及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市环保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认定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个人的环境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环境行为评价及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