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7—018001
威农字〔2017〕123号
各区市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
现将《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7—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局
2017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指导与管理,推动全市果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是指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果树苗木繁育资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果树苗木繁育(主要指繁育苹果苗木,下同)并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园区(地)。
第三条 市级基地的申请、考核、验收与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等单位,均具备申报市级基地认定的资格。
凡使用“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及类似字样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取得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责。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基地的申报、初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基地的日常监督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级基地发展和管理的规划、政策和制度,对优质无毒果树苗木的繁育工作给予扶持。
(二)负责对市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确定或取消市级基地的资格。
(三)协调各区市制定果树苗木繁育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
(四)引进优良品种与砧木,筛选适宜的砧穗组合,组织开展优良果树品种推广、技术培训和科技交流等活动。
(五)建立市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市域内基地内共享。
(六)组织协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的相关技术力量对果树苗木繁育技术进行科技攻关与指导。
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市级基地的申报、初步验收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果树苗木繁育的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计划,并纳入到年度果业生产发展计划和考核目标中。
(三)指导辖区内市级基地的生产和管理,对辖区内市级基地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生产计划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制定出台地方鼓励苗木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果树苗木繁育的扶持力度。
(五)对辖区内生产果树苗木的需求进行调研分析,提出适合本区域发展的品种及砧穗组合;根据本地果业生产现状和社会需求,及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基地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 职责任务与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级基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选择适合我市立地条件的果树树种及品种,进行规模化、高质量的苗木繁育;其生产苗木应主要满足当地产业发展对苗木的质量和数量需求,部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根据市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年度生产、繁育计划,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果树品种及砧木的收集、保存、选育、示范和推广工作。
(四)苗木出圃前应按照规定取得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并依据质量等级标准要求进行分级包装。出圃的成品果树苗木应有合格标签,标签上有品种、砧木、基地等名称、联系方式、苗木等级或条形码等信息。
(五)市级基地应有自己相对固定的苗木繁育、办公和销售地点,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有生产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市级基地应遵循“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原则,苗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七)强化技术研究与创新能力,与科研院校等单位的果树技术专家结对,加强技术支撑,强化行业内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认定标准。市级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质。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果树苗木繁育资质,正在申请或已经拥有注册商标。
(二)立地环境。市级基地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中生产环境的相关规定,适合果树苗木的生长发育。
(三)建设规模。具备较大的生产繁育规模,市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不含干果或其它非水果乔灌木),其中成品苗繁育面积不少于20亩,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品种及砧木资源。品种和砧木应当征得品种权人书面授权同意,引种渠道正规,品种纯正、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四圃”,即品种结果展示圃、品种采穗圃、矮化自根砧砧苗繁殖圃和成品苗繁育圃。品种结果展示圃内果树应为结果期果树,树龄一致,树势健壮,无严重病虫害。能够进行高质量的砧苗管理,苗木嫁接成活率达90%以上。
(五)自根砧与无毒苗木繁育。具备批量繁育和供应矮化自根砧苗木的能力,矮化自根砧砧床面积不少于6亩;具备繁育矮化自根砧大苗的能力,采用可尼圃(KNIP)大苗繁育技术的苗圃面积不少于0.5亩。鼓励和支持无毒(脱毒)苗木繁育工作;支持采用组培或扦插等新技术进行苗木繁育;鼓励投资建设大棚等基础设施来繁育苗木。
(六)苗木质量与保存。选择品质优良、早果丰产、稳产、抗逆性较强、适合市场需求的品种进行繁育。出圃苗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合格标签。有苗木假植或长期贮藏的设施。
(七)技术力量。至少聘请两名中级(含)以上果树专业资格人员负责从事日常技术指导和技术研发,应具备为重点用户提供3年左右技术跟踪服务的能力。
(八)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合理,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非生产用地不得超过市级基地总面积的15%。提倡配备先进水肥一体化等灌溉设施,建有良好的排水设施,能抵御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配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且配备电脑、苗木可追溯体系和必要的苗木质量检测仪器等设备;用于贮存农资农具等物资的仓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配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嫁接场地。
(九)档案及财务管理。市级基地有完整的苗木繁育操作技术规程;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地品种、嫁接与品种布局图等档案资料,且保存完整;市级基地出圃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注明树种、品种、砧木、生产企业信息、种苗质量、检疫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市级基地应设有完整的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规范清晰,相关发票、单据等财务资料齐全、完整。
第九条 市级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苗木繁育情况和当年苗木繁育计划等报告。
第十条 鼓励市级基地与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保持有长期合作关系,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发展走向。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基地在新品种选育、技术创新等方面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及砧木,不断地做大做强,逐步形成良种选育、苗木繁育与营销等一体化发展模式。
第四章 认定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基地均可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和验收时间及流程如下:
(一)6月30日前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7月30日前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认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验收,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基地,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后,组成考核组,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验收,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即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基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提交的《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承诺责任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申报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的请示》文件(汇总表作为附件)。
(四)县级初验合格的《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考核认定评分表》(见附件3)。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名称、树种及品种、规模、建设时间、地理位置、人员情况、投资情况、生产情况、成果与获奖情况等),基地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或经验,今后发展的整体规划与目标方向等。有条件的,可提供基地照片(包括良种采穗圃、砧木繁殖圃和成品苗繁殖圃、结果母树、优良单株等)及照片说明。
(六)申报单位须提交的品种来源证明。无毒资源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证明的复印件(县级(含)以上果树技术部门也可出具),其他资源须有县级(含)以上果树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具有资质的权威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七)申报单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主体资格的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检疫证明、品种、砧木授权证明、苗木标签(模版、设计图或图片等)、土地承包或租用流转合同(复印件)、基地平面规划布局图、基地面积测量图(附有关键点经纬度坐标位置)、苗木繁育生产技术规程、重要财务账册及票据复印件、生产管理记录(施肥、浇水、打药、嫁接)等档案材料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的材料要完整规范,统一印刷装订成册,封面上写: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申报认定书,下写项目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申报日期,一式3份,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连同申报文件一起上报至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市级果业部门2份,县级果业部门1份)。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择优”的原则,采取单项评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设置加分项,对已经从事无毒苗木繁育等涉及到产业发展基础性、关键性工作的基地给予加分。累计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资料审查。验收组在审查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生产管理记录等资料的基础上,检查账目与会计核算,并听取相关基地建设情况汇报。
(二)实地检查。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核,查看基地苗木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三)验收评分。验收组充分协商,按标准逐项填写考核评分表,并评分。
(四)认定确认。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基地的名单。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基地认定期限有效期为5年。认定市级基地的单位可在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的字样。
凡享受省级、市级等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需采购果树苗木的,应当优先采购市级基地的果树苗木。
第十六条 市级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验收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市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因撤销资格而造成的缺位数量可择优递补;不符合递补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经考核验收后择优确定新的市级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可直接取消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生产的果树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果业发展需要的;
(三)管理混乱,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严重质量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取消资格的市级基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农业信息网上发布公告,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各类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条 凡未经本办法认定,擅自使用“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等相关字样的,将作为失信单位和法人收录到《信用威海》名单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
附件:1.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承诺责任书
2.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认定申请表
3.威海市级果树苗木繁育基地考核认定评分表
4.出圃苗木标签参考样式
注:本文附件详见威海市农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