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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总工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民发〔2018〕161号
各区市民政局、组织部、总工会、财政局、卫计委,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部、总工会、财政局,南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工会、财政局:
现将《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总工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出资,为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家的符合条件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区市民政部门是所辖区域内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主体
第五条 服务主体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以助餐、助浴、护理康复、家政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为主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第六条 服务主体由各区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优先从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中选择,年度服务主体以各区市民政部门正式文件确定,在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区市民政部门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评定有关规定,应当实行等级评定制。
第七条 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清单和服务价格;
(五)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第八条 服务主体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进行服务信息回访;
(三)建立老年人养老状况信息库和服务台账;
(四)加强对所属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五)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第九条 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服务时佩戴统一标识;
(三)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四)服务工作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第十条 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市,分为A、B、C类:
A类老年人: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确定的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
B类老年人: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确定的生活半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
C类老年人: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确定的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国前老党员;
分散居住的特困对象、低保老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国前老党员身份,均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科室认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不低于每小时20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A类老年人,每月享受60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B类老年人,每月享受45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C类老年人,每月享受30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六助”服务:
(一)助餐: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开展的送餐、分餐、集中就餐及入户助餐服务、入户送餐服务;
(二)助洁: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开展的室内清洁服务、专项清洁服务、个人卫生助洁、个人护理;
(三)助浴:包括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集中洗浴或上门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尤其是针对失能老年人开展的助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等服务;
(四)助行:代购商品、代缴公用事业费、陪同散步、陪同购物、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下楼服务、从家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交通接送服务等;
(五)助医: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
(六)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居家上门陪护服务,为有需求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在家中提供专业的翻身、压疮处理等。
服务主体每月提供的服务,必须包含“六助”服务内容中的一类。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三条 提供的服务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计费;不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换算实际服务费。鼓励服务主体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设置服务包。
如在本办法之外已有内容类似的其他政府居家服务政策、享受服务的条件与本办法存在交叉或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此处不重复享受服务。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威海市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身份证,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初审、评估、公示、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工作,在《威海市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所在地村(居)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
各区市民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时间等)转交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对服务对象进行需求评估,确定服务项目,并从审批的下个月起为其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服务主体为审批通过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需建立每名服务对象的每次服务台账。每月填报服务主体记录月报(附件2),每月上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市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终止服务
对不再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于下个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服务主体、服务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每月、每年对各区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形成统计报告,报市、各区市民政部门。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服务主体的服务费、服务对象的评估费。
第二十条 服务主体的服务费由市、区市两级按5:5的比例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管县荣成市服务费由荣成市财政负担);服务对象的评估费由各区市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费用结算
(一)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以各区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主体记录的服务月报和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统计报告为重要依据。如有不一致,进行核实。或可通过市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获取数据。
(二)经核实确认的服务费用,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采取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与各区市结算,各区市与服务主体结算方式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及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施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者服务期结束后应当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评价结果作为购买资金支付、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考核依据。
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相关服务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均需要留存纸质版档案,适时上传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市及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记录进行抽查,并对老年人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建立服务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时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诚信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格;已享受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按享受的服务标准追回资金,金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民政部门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资金申领、使用不规范的,购买服务程序不合格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服务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