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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51U/2018-08380 发布单位: 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分类: 服务保障政策与体系建设 成文日期: 2018-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政策】关于印发《威海市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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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繁荣发展群众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促进全市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现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供给方式转变,结合我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工作,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文艺团体演出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演出服务”)、和文化活动项目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工作由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采购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采购演出服务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及企业(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实行公开采购制度。文化活动项目资助面向全市社会文艺团体及企业(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实行推荐申报评审制度,申报的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演出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进入当年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市管社会组织名录的社会组织在采购和资助评审中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助方式及名额

  第五条采购演出服务分为文化惠民演出和儿童剧及戏曲进校园两部分。

  (一)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公开采购文艺演出,并根据场次数量和演出质量每场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二)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采购经典儿童剧和戏曲演出,进入学校免费演出,并根据场次数量和演出质量每场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采购演出服务演出范围为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第六条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范围为社会文艺团体及企业主办的公益性综合文艺演出、音乐会、主题性演出等。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文化活动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文化活动项目不单独资助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第八条文化惠民演出和儿童剧及戏曲进校园采购名额根据每年演出场次确定,具体名额以市采购办采购公告为准。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资格的取得

  (一)社会文艺团体展演活动。市文广新局每年组织开展社会文艺团体展演活动,计划参与文化惠民演出的社会文艺团体以整场演出的形式报名参加(演出节目及内容要求见第五章演出标准与形式相关内容),展演活动不进行评审排名,市文广新局安排现场录像作为公开采购评审、网上投票材料和监督检查比对标准。

  (二)网络投票环节。市文广新局通过网上平台将各团体展演视频和团体基本情况进行展示,由群众在规定时段内进行点选投票,投票结束后市文广新局对投票结果进行公布,并根据采购团体数量和群众投票数量以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向采购办推荐。

  (三)群众投票严禁网络刷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公开采购评审。市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及要求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评审,社会团体可根据采购数量和投票排名结果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项目资助实行属地推荐、市级评选的程序。

  (一)项目申报时需已完成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申报团体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属地文化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参与申报团体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后,向市文广新局推荐。

  (三)市级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市遴选相关门类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负责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四)专家评审采取审阅材料的方式,对申报项目从主题性、艺术性、可行性、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资助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后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发文公布正式立项,并签订资助协议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演出服务标准与形式

  第十二条参与文化惠民演出的社会文艺团体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演出要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人民幸福生活为主题,演出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文化惠民工作。

  (二)演出现场统一制作悬挂《我们的中国梦 “幸福威海欢乐进基层”文化惠民演出》标语,并对演出团体名称、演出人员、演出节目、演出标准、监督电话进行公示。

  (三)演出采用搭建舞台的形式,演出现场有舞台的可借用舞台演出,无舞台的需搭建舞台或采用演出车进行演出。所有演出设备自备。

  (四)演出内容及演员组成以参加社会文艺团体汇演节目为标准,按照规定的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时长、演出阵容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演出任务,每场演出时长不得少于80分钟。

  (五)演出要求人数和演员相对固定,除后勤人员外,要求演员人数在15人以上,每场演出人员须与公开采购报送名单和参加社会文艺团体展演人员相差不超过10%,不得随意更换演出人员。

  (六)演出节目组成。进校园演出和整台戏曲演出每年都要更新演出内容,其他文化惠民演出节目形式不少于3种,节目内容要求新创节目不少于1个,红色节目不少于1个,经典传统剧目不少于1个,演出节目与参加社会文艺团体展演节目和公开采购报送的节目相差不超过10%,不得随意更换演出节目及内容。

  (七)歌舞综艺类演出要求化妆带演出服装。戏曲类要求彩唱节目不少于50%,其他为带妆演出。

  (八)参演团体除享受约定的报酬外,不享受其他待遇,委托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参演团体承担。

  (九)参演团体要做好演出期间安全防护工作,要求参演团体为所有演职人员购买当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演职人员签订责任书,公开采购结果公布后5日内各团体须将相关材料报市文广新局。

  (十)每场演出开始前三天,参演团体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广大群众观看。

第六章文化活动项目标准与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文化活动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文化活动项目要具有鲜明的主题性和较高艺术水准,内容以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为主。

  (二)申报文化活动项目应在获得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当年12月31日前在威海市范围内完成的项目。

  (三)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剧场租赁、交通运输、聘请专家、资料录制和排演、宣传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相关表格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受资助文化活动项目申报单位或组织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举办过程中需有不少于500名观众,项目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

  (六)资助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七)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市文广新局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文化惠民演出采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的方式,全过程监督由市文广新局安排第三方组成实地检查组,参照社会文艺团体展演活动演出录像及相关标准采取拍照、录像、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演出情况进行监督。全方位监督采取群众监督、电话调查、网络跟踪的方式进行监督。

  (一)群众监督。由市文广新局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和演出标准,广大群众可随时对各演出团体的演出质量、违规情况进行举报。

  (二)电话调查。由市文广新局根据演出地点,对所有演出进行回访,征求意见。

  (三)网络跟踪。建立文化惠民送戏下乡QQ群,要求每场送戏演出结束后参演团体上传6张照片到群里(照片大小为2M以上),照片需包括演出现场全景、观众情况、舞台节目、舞台搭建及演出设备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等,以便随时掌握演出情况。

  (四)参演团体要做好演出资料收集工作,演出结束后,由演出村(社区)或学校签署演出回执。

  第十五条 文化活动项目资助采取现场监督和资料考察结合的方式。现场监督由市文广新局安排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参照文化活动项目资助协议书要求采取拍照、录像、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演出情况进行监督。资料考察由项目主办方提供项目开展期间宣传材料、资金使用材料、现场演出照片、视频,观众人数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社会文艺团体演出服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实行百分制,九十分合格。在群众监督、电话调查、实地抽查中有一次群众投诉或不符合演出规定及标准扣5分,并予以警告,投诉两次在扣除相应分值外,暂停团体演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演出。投诉三次及以上,终止本年度演出合同。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团体取消下年申报及采购资格,根据合同规定扣除采购保证金和演出资金,并追究相关团体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文化活动项目资助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形;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市文广新局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威海市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