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商务字〔2018〕45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南海新区商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打造新的外贸生态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外贸发展实际,在全面调研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面临机遇与挑战等基础上,参照《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鲁商发〔2015〕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认定2016年省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16〕42 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认定 2017年省级外贸新业态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17〕29号)相关认定标准,制定《威海市外贸新业态主体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商务局
2018年7月9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威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6〕89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山东省(威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新的外贸生态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级外贸新业态主体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市级外贸新业态主体范围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内外贸商品结合市场和跨境电商实训基地。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报送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威海综保区、南海新区商务局,相关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二)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威海综保区、南海新区商务局对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原件,符合认定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收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威海综保区、南海新区商务局推荐意见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海关、国税、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业内专家,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评审,采取现场答辩汇报方式,根据定量综合评议法,确定候选名单。
(四)候选名单将在“威海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确定为该年度市级外贸新业态主体项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1.在威海市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2.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的服务,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中小微企业在3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以上。
5.具有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无不良征信记录。
6.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税分类2类及以上。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去2年无走私、骗税、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申报要求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必要的网上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中通关、退税等服务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海关、国税评级的证明文件。
5.外贸新业态主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6.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设情况,提供系统开发、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及平台网址。
7.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的证明材料,以及能够提供线上展示、交易、通关、结汇、退税、金融、物流等服务的相应证明材料。
8.所服务的各类企业名单及合同(协议)。
9.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10.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的证明材料。
11.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1.符合威海市商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外贸专项规划引导方向、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外贸转型升级。依托现有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列入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山东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名录或正在申请纳入名录的单位。
2.初步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链和生态圈,入驻对外贸易经营者达到一定类型和数量,入驻企业类型包括:跨境电子商务B2B、B2C企业;行业大数据分析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配送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实训基地。
3.产业聚集区与运营解决方案服务提供企业、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机构、跨境支付、结售汇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固定业务合作关系。
4.产业聚集区初步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开发行业大数据平台,并具备与海关平台对接的条件,具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开展中小企业电商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产业链条搭建等工作的条件。
5.所在地政府对扶持外贸发展、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措施及创新举措,年内园区内企业进出口达到一定规模(海关统计数据)。
(二)申报要求
1.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主体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建设资金情况、营业规模情况等)。
2.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主体单位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
3.跨境电商聚集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发展目标、组织架构、实施计划、配套政策措施等)。
4.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行业数据、物流、支付)建设证明材料。
5.入驻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证明为区内注册企业或双方建立合作伙伴的合同协议,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包括:跨境电子商务B2B、B2C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行业大数据平台、物流配送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省内外运营解决方案服务提供企业;与省内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机构或省外跨境支付、结售汇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证明。)
6.当地政府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创新举措。
7.园区内企业进出口情况统计(海关数据,分企业)。
8.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1.在威海市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的法人单位。
2.拥有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及设备、资金和一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等。
3.自身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诚信守法经营。
4.利用互联网手段建设进出口业务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线上展示、交易、通关、结汇、退税、金融、物流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5.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与海关、退税、金融等部门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对接,能够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初步实现信息的交流互动。
6.业绩突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跨境电商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外贸企业50家以上。
(二)申报要求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申请报告。
2.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
3.外贸新业态主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4.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明及必要的网上经营资质证明等材料。
5.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设情况,提供系统研发、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
6.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与相关政府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的证明材料,以及能够提供线上展示、交易、通关、结汇、退税、金融、物流等服务的相应证明材料。
7.所服务的各类企业清单及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8.经营规模,年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
9.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
(一)认定条件
1.我市企业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在境外重点市场建立的公共海外仓,面积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
2.具有自主研发或第三方的仓储管理系统,可对海外仓的库存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能够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仓储物流配送服务。
3.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络。
4.熟悉了解目的国海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能够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
5.拥有必要的资金、配套服务设施链,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
6.能够为10家或者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间接服务于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的海外通关、仓储、配送等一站式仓储配送服务,年进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要求
1.企业(国内母公司)申请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申请报告。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3.海外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提供实地场景图片或视频证明材料等)。
4.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国内母公司及投资方的关系,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和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海外仓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为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出口企业提供海外通关、仓储、配送等全流程服务证明,并提供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
6.运营团队组成及服务能力,提供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材料。
7.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年进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8.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内外贸商品结合市场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1.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辐射面广”原则,具有一定进出口交易规模,集聚一批进出口业务经营商户,内外贸相互促进的市场主体。
2.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以批准文件为准。
3.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管理者具有法人资格,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为依据。
4.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5.由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南海新区商务局推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商品市场。
(二)申报要求
1.市场整体建设以及外贸发展情况(包括市场入驻商户、营业额、市场进出口额、外贸商户数量及占比等)。
2.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管理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3.市场经营拥有驰名商标以及我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商品数量、授予质量或诚信经营荣誉称号的商户数量。
4.市场所在地(区市、开发区)有关情况,包括近年来市场所在地相关商品(指市场申报的主要商品)进口/出口额及同比增幅、经营相关商品的外贸企业家数及同比增幅。(海关数据)
5.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跨境电商实训基地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教育或人社部门的教育或职业资格培训资质,或工商部门批复的教育咨询资质。
2.具有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和实践(至少承担其中一项)所必须的师资、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
3.能够制定并遵照健全完善的培训大纲、岗位能力模型和实训考核要求进行培训。
4.实践岗位须配备专职责任教师,对学员的实训进行全程辅导。
5.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够确保正常的培训和实训要求。
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二)申报要求
1.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的申请报告。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3.教学场所、实训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
4.开展培训和实践所做的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5.从事教学和实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基本情况。
6.开展培训、实践工作证明材料。包括人员数,培训及实习、实训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招生渠道及人员工作去向等。
7.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说明材料。
8.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市级外贸新业态主体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对发展良好的给予政策支持,并进行宣传推介;对工作不积极、成效不明显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资质。
已取得省级外贸新业态主体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不再重新认定市级外贸新业态主体。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