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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180003
  • 成文日期:2018-1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18-11-11
  • 发文字号:威农字〔2018〕10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9-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0-12-31
文件失效原因
有效期满,自然失效。

威海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农字〔2018〕109号


各区市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现将《威海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8日


威海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定义和依据


1.1家庭农场

是指以家庭为主投资和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1.2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是指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1.3认定依据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0号)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鲁农经管字﹝2017﹞16号)要求,制定威海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基本要求


2.1主体规范

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

2.2场所齐备

种植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记录,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2.3设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2.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主要经营者积极参加农业部门的技能培训,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生产管理


3.1生产组织标准化

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不使用违禁农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3.2生产过程机械化

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3主要产品品牌化

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


4.生产规模


从事大田种植的,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瓜菜、果茶等种植面积50亩以上;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


5.生产效益


5.1经济效益好

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5.2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对积极参与扶贫工程,带动3户以上扶贫户的农场,可予以破格认定。

5.3生态效益好

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6.认定程序


6.1组织申报

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县。各区市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

6.2申报材料

6.2.1初审文件

各区市农业局通过正式文件推荐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同时报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6.2.2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申请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制作《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封面应列明申报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范围、家庭农场主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申报时间等。

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农场主要经营者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主要产品商标注册(或三品一标),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带领农户增收或帮扶贫困户脱贫情况,农场健康发展的其他情况。

6.3评审认定

市农业局对各区市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入选名单在威海市农业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7.监测管理


7.1监测管理程序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监测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进行审核。

7.2监测管理标准

7.2.1取消认定资格

家庭农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取消示范场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7.2.2 撤销市级示范场称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级示范场称号: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市级示范场认定的基本要求、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等。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场。

7.2.3变更名称

市级示范场变更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局审核,会同下次评选一起发布。


8.附则


8.1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