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食药监发〔2018〕38号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新区商务局:
现将《威海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过期药品(以下简称过期药品)回收销毁行为,防止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完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过期药品回收销毁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过期药品,是指居民自愿送交的,在家庭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
过期药品回收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的过期药品回收行为。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过期药品回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销毁回收的过期药品。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减少过期药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公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定点回收企业的选择确定
第五条 过期药品采取定点回收的方式。
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的认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以往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开展情况,本着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通过GSP认证、社会信誉良好、总部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与定点回收企业共同确定过期药品回收定点门店的数量和位置,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定点回收企业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统一制作发放回收定点牌匾、回收箱及回收登记本。
第三章 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管理
第八条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须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相关工作。
对公众交送的过期药品,不得违反承诺拒绝回收。
第九条 定点回收企业应制定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管理制度,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和回收定点门店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回收的过期药品要进行登记。
登记记录载明回收时间、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数量、交送人、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定点回收企业在配送中心仓库内设置专库(区)、配备专用包装容器暂时储存放置回收的过期药品。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单独存放。
第十二条 定点回收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清点回收药品库存。10月份“安全用药月”期间,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回收药品转移交接手续,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无公害化销毁。销毁情况定期公示。
第四章 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回收企业对回收的过期药品须妥善保管,不得销售。有销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企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问题的企业和门店将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问题严重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的通知》(威食药监市〔2015〕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