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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805/2018-04435 发布单位: 公安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8-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3-12-31 文号: 威公发[2018]213号

文字解读|《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公安局
时间: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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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丛刚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问题是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市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森林防火形势的日趋严峻,市委、市政府及各界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回应群众关切,从去年开始,市政府组织市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在调研论证、听取民意、立法听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事关民生民意和环境保护,事关政府形象和行政公信力。明年是禁放办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特别是春节期间的禁放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对此,有必要制定《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中,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文件制定的过程?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济南等先进地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公安机关起草了《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安机关征求了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的意见,经过修改后形成本稿。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23条,对违反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举报主体的形式。《办法》第四条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在《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不同形式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方式,便于群众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到举报行动中,形成人人参与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浓厚氛围。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范围。《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一)违反《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的标准:(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四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和奖励申请、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通过以上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