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7-0040002
威经信发〔2017〕47号
各区市经信局,高区(经区)经发局、临港区工信局,南海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做好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深化两化融合的主攻方向。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于引领我市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威海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威海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数字化车间是信息技术与现代化制造技术有机结合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具有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MES),可基于MES进行生产过程的人、财、物等资源管理;同时采用自动化装备与工件传送系统,可按照规划的生产流程自动完成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制造过程,使得产品加工精密与高效,制造系统具备柔性与智能。
第六条 智能工厂是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信息管理和服务,提高生产过程可控性、减少生产线人工干预以及合理计划排程。同时集智能手段和智能系统等新兴技术于一体,构建高效、节能、绿色、环保、舒适的人性化工厂。
第七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的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二)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八条 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
(一)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数字化建模;基于三维模型的产品设计与仿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PLM),实现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二)制造装备数控化率不低于70%,并实现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三)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建立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实现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四)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五)实现运营成本降低20%以上,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产品研制周期缩短2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以上,能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第九条 智能工厂申报条件:
(一)至少具备1个数字化车间,如产品生产流程涉及多个车间,则至少应具备2个以上数字化车间。
(二)产品规划、开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全过程数字化,可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之间的及时响应、持续改进、全流程创新。
(三)物流配送过程广泛应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车间物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四)原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时记录产品信息,可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关键工序可实现产品质量在线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车间环境可实现智能检测、调节、处理功能;对主要用能设备可实现检测与控制。
(五)对生产的最终产品,运用数据挖掘、性能监控、物联网智能终端等技术设备,实现对产品的远程监测与控制、故障自动化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组织申报。由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威海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基本情况,先进性和成长性分析,包括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3.企业购置的智能设备、智能化制造系统清单对照表;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确定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已认定的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运营成本、研制周期、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不受理。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已认定为威海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公布复评结果时予以更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