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7-0370003
威中小企字〔2017〕29号
各区市、国家开发区中小企业和财政主管部门:
为把握和引领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产业强市、工业带动”战略实施,改进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威海市中小企业局、威海市财政局制定了《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中小企业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众创业,推进“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服务业”战略实施,改进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威海市中小企业局、威海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设立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对我市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购买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券管理,提高服务券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威海市中小企业局、威海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委托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称“小微中心”)印制、审核和结算,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承担初核、登记、备案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券的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四条 服务券的补贴对象
服务券的补贴对象包括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成立三年以内的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
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服务券的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代理服务:为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等服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为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劳动人事合同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三)电子商务服务:为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第三章 服务券的补贴标准
第六条 服务券设500元和1000元两种面值,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6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企业在购买服务时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自由支配并组合使用券面。
第七条 每个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券兑付金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服务机构的注册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参与服务券项目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我市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许可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在威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有意向参与服务券且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登录“威海市中小企业局”网站(网址:www.whte.gov.cn)进入“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申请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申请)栏目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网上审查合格的机构携带纸质材料(原件送审,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到机构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登记,审核通过后可以参与服务券工作。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服务券合作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合作机构申请表(由系统导出盖章,一式三份);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和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五章 服务券的申领
第十一条 服务券的申请程序
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可直接登录“威海市中小企业局”(网址:www.whte.gov.cn),进入“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申请管理系统”寻求合作服务机构,并在(服务券申请)栏目按要求进行注册申请。网上审核通过的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携带纸质材料(原件送审、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到企业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领券。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券的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企业申请审核表(由系统导出盖章,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三)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四)企业保证书;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服务券的使用与结算
第十三条 服务券的使用
每个小微工业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每年度只能申领一次服务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加盖公章使用,过期作废。
第十四条 服务券结算时间按当年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统一部署进行,由服务机构代为结算。
服务机构应根据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所属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算。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自己辖区内服务机构申报资料收齐后,统一到小微中心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服务券的使用方向,组织、指导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审核服务券补助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如果发现申请企业或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违规、违法行为,取消涉事企业领券资格,永久性取消涉事服务机构的参与服务券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服务券和补贴资金,并在服务档案中记录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小企业局、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2015年5月26日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中小企字〔2015〕2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