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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7-0300001

 

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

关于印发《威海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

的通知

威旅发〔2017〕35号

 

各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17523

 

 

威海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实现旅游服务贸易创新突破,加强滨海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吸引更多旅游企业为我市输送客源。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在本市组织的旅游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包机包列包船奖励。

  ()对组织旅游包机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1.入境旅游包机80(8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120(12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2.国内旅游包机80(8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0.5万元;120(12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          

  ()对组织专列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300(300)以上的团队,每列奖励人民币1万元;400(400)以上的团队,每列奖励人民币2万元;500(500)以上的团队,每列奖励人民币3万元。

    ()对组织旅游包船(邮轮)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1.海外邮轮400(4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800(8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万元。海外旅游包船500(5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1000(10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万元。

  2.国内邮轮400(4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800(8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国内旅游包船500(5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1000(1000)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四条  入境旅游奖励。年输送500(5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10元;年输送1000(10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20元;年输送3000(30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25元;年输送5000(50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30元。

    第五条  淡季旅游奖励。对在旅游淡季(时间为每年111日至来年430)推出威海“两日游”“三日游”专项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两日游”:年累计200(2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500(5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5元;1000(1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0元;2000(2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5元;3000(3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30元。

   ()“三日游”:年累计200(2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5元;500(5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0元;1000(1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5元;2000(2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30元;3000(3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35元。

   第六条  大团队旅游奖励。对为我市输送大团队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国内团队:每团200(2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每团500(5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5元;每团1000(1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0元;每团2000(2000)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30元。

   ()入境团队:每团100(1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10元;每团200(2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15元;每团500(5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20元;每团1000(1000)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30元。

   第七条  年度地接奖励。鼓励本市旅行社设计本地产品,做好地接服务。对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达1万人(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奖励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总量达到2万人(2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奖励人民币3万元;总量达到3万人(3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奖励人民币5万元;总量达到8万人(8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其他旅游奖励。

   ()热点事件营销与节庆活动奖励。鼓励景区、酒店等旅游企业通过制造热点事件或组织特色节庆活动招徕游客,对策划方案有创意、吸引游客量大、后期延续效果好的活动,视情况给予25万元奖励。

   ()旅游参展奖励。参加由市旅发委组织或者经市旅发委同意的海外旅游交易会并申报展台的单位,按实际支付展台费用的全额给予补贴奖励,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按实际支付展台费用的1/2给予补贴奖励。

   ()邀请海外合作商考察奖励。鼓励旅游企业邀请主要客源地海外旅行社、航空船运公司、媒体代表等来威海考察。按照500//天标准给予奖励,并承担来威的往返国际交通(含城市间衔接交通),飞机为经济舱、火车为二等座、轮船为二等舱。

   ()赴海外旅游促销奖励。企业自主赴海外开展威海旅游宣传的,每次活动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4次;参加山东省或威海市旅发委组织的赴海外客源市场举办宣传活动的,视情况补助企业12名一线营销人员的往返国际机票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均为经济舱)

   ()海外市场投放广告奖。在主要入境客源地以我市为主要旅游目的地投放广告,可补贴广告款的50%

   第九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个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包机包列包船奖励,每家旅游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其它奖项每家旅游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上限为3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申请包机包列包船奖励的旅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停留地点。包机包列包船(邮轮)必须停靠在威海火车站、威海机场、威海港口。

   ()驻留游览。所载的旅游团队在威海境内驻留1个夜晚以上,并游览1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

   第十一条  入境游、“两日游”、大团队游、年度地接奖励,游客须至少在威海驻留1个夜晚,并游览1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三日游”至少在威海驻留2个夜晚,并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

   第十二条  热点事件营销与节庆活动奖励、旅游参展奖励、邀请海外合作商考察奖励、赴海外旅游促销奖励和海外市场投放广告奖励的申请,均须事先向威海市旅发委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须在团队抵达威海之日提前3天向市旅发委申报备案,事后申报无效。市财政局、市旅发委联合跟踪确认,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须于团队离威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旅发委,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数确认需提供原始证明材料。旅行社申报团队奖励的,需提供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件、市旅发委出具的确认函、威海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威海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证明、包机包列包船游客的票据复印件、租车公司租车合同等。由威海市旅行社地接的相关团队信息需登录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热点事件营销与节庆活动奖励、旅游参展奖励、邀请海外合作商考察奖励、赴海外旅游促销奖励和海外市场投放广告奖励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市旅发委的确认函、申报奖励确认书和付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市旅发委于每年年底集中汇总旅游企业的申报情况,并在威海市旅发委官方网站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获奖企业名单,奖励金额以及团队在威的时间、人数等情况。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此办法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查证核实的,收回奖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5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5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