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培训班,对6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从事食品监管的工作人员近200人参加培训。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这也是我省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需提交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及工艺流程图或说明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15日内发放登记证。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填写备案信息表,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点不得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酒、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条例》规定,“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存进货票据,违反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参与《条例》起草的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隋玉强介绍,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开展了多方面的宣传,同时组织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三小”业户进行摸底统计,为推进《条例》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