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6-0090003
威民发〔2016〕125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期,省民政厅要求对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并要求各区市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程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区市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民政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身份证及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二)镇(街道)民政部门初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威海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承诺书》(一式三份),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道)印章,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各区市民政部门复审。复审工作主要包括材料审核、组织体检、公示等。每季度首月1至10日为各区市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材料、组织体检时间。
1.材料审核。对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2.组织体检。各区市民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指定医院由各区市民政部门从二甲级以上医院中确定)。指定医院成立专家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具体办法可参照工伤病退鉴定程序,确保结果公平公正。核对体检者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专家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各区市民政部门逐级退还,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及地点、目前所患疾病、将要享受待遇等。经公示无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对公示中有群众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妥善处理。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应于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对材料审核及体检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带病回乡申报审批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履行职守、严格审核,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甚至借机敛财。如发现上述情况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人员,上半年认定的从当年7月份起、下半年认定的从次年1月份起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录入金民工程系统中并纳入优抚对象数据库管理,市及各区市分别建档。
(三)做好后续核查工作。对已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要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针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每两年一次核查工作情况、年龄在50-60周岁的每五年一次核查工作情况、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每10年核查一次工作情况,凡工作情况发生变动的,请及时按照政策办理。
(四)及时上报新问题。各市区要及时掌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附件: 1.《威海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
2.《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
3.《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
4.《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诚信承诺书》
威海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1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近期一寸 彩色免冠 照片 | ||||
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
退伍时间 | 年 月 日 | |||||||
原部队代号 | 退伍证号 | |||||||
现家庭住址 | ||||||||
户口类别 | □城镇 □农村 | 身份证号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在部队期间 何时因何病 住何医院 | ||||||||
现身体状况 | □健康 □一般 □有病 | 家庭经济状况 | □富裕 □一般 □困难 |
注: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以下内容由民政部门填写
上 报 材 料 | 1、退伍证( ); 2、《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 3、本人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 4、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 5、村(居)委会证明( ) | |
镇(街道) 民政办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区 民政部门 意 见 | 公示 情况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近期一寸 彩色免冠 照片 | |||||
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退伍时间 | 年 月 日 | ||||||
原部队代号 | 退伍证号 | ||||||||
现家庭住址 | |||||||||
病 情 诊 断 检查情况概述: | |||||||||
诊断结论: | |||||||||
专家会诊小组成员签名: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威民优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 所属市区 | ||||||
家庭住址 | |||||||
不予认定 理由 | |||||||
决定日期 | 经办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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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民优字〔 〕第 号
同志: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山东省《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发〔2008〕83号)有关规定,您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条件,故不予认定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特此告知。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政策,现郑重承诺: 1、表格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和隐瞒; 2、享受待遇期间,本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审批机关告知变更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审批机关的定期核查; 3、在申请和享受待遇期间,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介绍。 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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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
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并配合所在镇(街道),区市(开发区)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分别对本人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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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签 字:
见 证 人 签 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