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维护妇女权益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当你受到侵犯时,该如何保护自己?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市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2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张。来自市妇联、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通过各种途径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只是实际发生数的极少部分,呼吁女性朋友勇于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沉默的羔羊”。
遭遇家暴,她成功申请“保护令”
2016年8月5日,经区的阿玟(化名),成功申请到我市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她的经历,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典型例子。
阿玟和阿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且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争吵。
2016年起,阿强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四次殴打阿玟。
再也忍受不了的阿玟,最终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向法院提交了3份报警出警证明,以及阿强因使用螺丝刀造成其身体多处损伤,而被市公安局经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区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三份报警出警证明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认定阿玟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阿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阿强对阿玟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阿强骚扰、跟踪、接触阿玟及其相关近亲属。
昨日,记者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人身保护令发出后,阿强再没有对阿玟实施家庭暴力。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
证据不足,她被驳回“保护”申请
其实,还有市民比阿玟更早地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却因证据不足,申请被驳回。她的经历,同样值得关注。
2016年6月7日,阿秋(化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环翠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以丈夫阿伟(化名)对其实施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这也是我市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环翠区法院收到阿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严格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材料审核,对该起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并迅速移交审判庭室。主审法官依法对阿伟进行了询问,并一一核实了相关证据。
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阿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且阿伟并不认可对阿秋实施殴打。最终,环翠区法院裁定驳回了阿秋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需举证证明其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中,审查的难点在于被害人对证明存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的搜集及提供。”法官表示,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需注重对证据的保存。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顾虑重重,反家暴中心去年无人入住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先后建立了反家暴庇护所。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早在2005年就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10年搬迁新址后挂牌在市救助站。但是,该庇护中心近年来鲜有人问津。
“前几年还有个别申请入住的,2016年至今没有一个人申请,打电话咨询的也是个位数。”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庇护中心“遇冷”,并不是因为人们没有这方面的需求。阻碍人们入住的,一方面是因为对庇护中心不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面子问题。一些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难以启齿,不愿求助或寻求庇护。
市妇联去年通过12338妇女维权热线,以及现场接访等形式,收到过200起左右的投诉,“里面谈到家庭暴力的有50起左右,较2015年略有增加。”不过,市妇联工作人员也认为,各种途径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只是实际发生数的少部分,更多妇女选择的是忍气吞声。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还是因为受害者在遭受家暴之后,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不愿让外人知道。
她认为,对家庭暴力的一味迁就,只会使家暴愈演愈烈,应当找专业人士分析原因,寻找解决方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七大保护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首先,申请人是受害人,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2、其次,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
3、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必须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如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5、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6、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8、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