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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106
  • 成文日期:2017-03-16
  • 公开发布日期:2017-03-16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7〕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审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7-05-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7-14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审计监督成效,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查处,研究落实审计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跟踪审计意见书和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审计结论落实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研究落实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意见书等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三)根据审计建议书,协助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性资金,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四)查处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结论落实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被审计单位为主体,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审计机关督促检查的审计结论落实联动机制。

第六条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和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的监督调查、询问和质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领导责任,每年应当召开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重大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的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督导责任,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研究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根据审计建议,清理和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改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金融、国资等部门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协助配合责任。

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清理、调整或者停止有关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核实查处。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及时依法采取暂停拨付、扣减拨款和收缴等措施。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查补的税款。国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所出资企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足额收缴审计查补的国有资本收益。

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时,应当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法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要事项的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建立审计结论落实督查机制,将下列重要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范围,定期督办落实情况。

(一)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

(三)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屡审屡犯的重要事项;

(四)相关部门推诿、拖延整改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已经政府专题研究的事项直接纳入政府督查程序,其他事项由审计机关提请政府同意后纳入。

第十六条  对不按要求落实审计结论和屡审屡犯的,审计机关按照相关约谈制度规定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或者交由监察机关监督审计结论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有关事项审计发现问题的,由本级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指定牵头部门具体整改落实。牵头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全面整改,并及时汇总整改情况书面报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本级审计机关提交政府的审计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论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对象审计评价,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列出整改清单,逐个问题对账销号,并按照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同意后严格按照期限整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主动自查自纠,做到边审计、边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根本上预防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结论落实跟踪检查机制和审计结论落实台账。审计机关可以指定专门机构通过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检查等形式,跟踪督促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对逾期未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发送催办函、提请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执行、约谈相关人员、通报等形式,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未按规定落实的事项,应当查明原因,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界定时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法推行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对年度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对不宜直接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定期梳理分析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提醒被审计单位做好问题防范和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故意推诿、拖延,拒绝整改,提供的整改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整改检查的,以及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审屡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结论落实过程中,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